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8〕2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2013年以来,市住建委根据下发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通知》(宜市住建〔2013〕117号)文件,连续多年持续开展了相关检测工作。该项工作对提高我市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认真执行新修订的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管理,近期,市住建委对上述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并支付相关检测费用。
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检测的项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混凝土强度
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强度检测以竖向受力构件为主。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主体结构每一强度等级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个构件,其中底层及顶层必检。C45以上(含C45)等级混凝土检测方法宜采用钻芯法检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混凝土路面按每5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折强度,箱涵按每200延米抽检1处混凝土抗压强度,桥梁按构件数量的10%抽检混凝土抗压强度。
(二)现浇楼板厚度
楼板厚度检测应包括每种设计厚度的现浇楼板。地下室、半地下室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少于5块板。检测方法宜采用无损检测,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附录F的要求。
(三)钢筋数量及间距
钢筋数量及间距检测以梁、板、墙为主。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主体结构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同类型构件抽检数量不少于其总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检测方法宜采用无损检测。
(四)钢筋保护层厚度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应以梁板类构件底部钢筋保护层为主。每10层抽检不少于一个批次(不足10层按一个批次计算),每个批次不少于构件数量的1%且不少于3个构件。检测方法宜采用无损检测。
(五)城市道路路基弯沉、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和压实度
城市主干道,按规范规定检测数量的10%抽检路基弯沉、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厚度和压实度。
(六)钢结构焊缝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进行内部缺陷的探伤检验,探伤比例一级焊缝为10%,二级焊缝为2%。
三、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果的判定及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混凝土强度
1、混凝土构件回弹检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但不低于设计强度的95%,经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的,则视为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回弹检测强度低于设计强度的95%,则视为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该构件进行钻芯检测。钻芯检测结果达到设计强度,则视为混凝土强度能够满足设计要求。
2、混凝土构件钻芯检测结果低于设计强度,施工单位应对该构件进行技术处理,并委托检测单位对与该构件同批次的混凝土构件进行批量检测。批量检测结果低于设计强度,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3、混凝土构件因设计要求不能采用钻芯法检测其强度,施工单位应按回弹强度对该构件进行技术处理,并委托检测单位对与该构件同批次的混凝土构件进行批量检测。批量检测结果低于设计强度,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二)现浇楼板厚度
1、楼板检测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则视为楼板厚度满足设计要求,但对于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不合格点,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2、楼板检测合格率小于70%时,则视为楼板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3、楼板检测合格率小于80%但不小于7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板进行检测,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80%及以上时,仍可视为楼板厚度满足设计要求,但对于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不合格点,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小于80%时,则视为楼板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4、楼板厚度检测不合格,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对其它未检测的楼板,应委托检测单位按该批楼板总量10%的数量进行抽测。抽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三)钢筋数量及间距
钢筋数量及间距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对其它未检测的构件,应委托检测单位按该批构件总量2%的数量进行抽测。抽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四)钢筋保护层厚度
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则视为合格,但对于偏差值大于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不合格点,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的合格率小于80%时,则视为不合格。
3、钢筋保护层厚度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测,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仍可视为合格,但对于偏差值大于规范允许偏差1.5倍的不合格点,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小于90%时,则视为不合格。
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不合格,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对其它未检测构件,应委托检测单位按该批构件总量2%的数量进行抽测。抽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五)道路路基弯沉、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和压实度
道路路基弯沉、沥青混凝土面层厚度和压实度检测不合格,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对其它未检测部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加倍抽测。抽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进行技术处理。
(六)钢结构焊缝
钢结构焊缝检测不合格,施工单位应予以返修至检查合格。对其它未检测焊缝,应委托检测单位加倍抽测。抽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予以返修至检查合格。
四、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基础(路基)分部验收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参建各方形成检测方案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在相应(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向监督机构报送现场实体检测报告。
五、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图纸和现场检测条件,配合完成检测工作。
六、监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依据检测方案对工程实体检测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
七、检测单位应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开展现场实体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实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反馈检测信息。
八、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审核,并加强对实体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未进行实体检测或实体检测不合格而未按要求进行处理的工程,不得进行相应(子)分部工程验收;结构实体进行技术处理需加固补强的,应对责任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分,并上报主管部门建议实施行政处罚;检测单位有超越资质、虚假检测行为的,应上报主管部门建议予以不良行为记分,并实施行政处罚,取消从事此类实体检测工作的资格。
九、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原《市住建委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通知》(宜市住建〔2013〕117号)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