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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8-05-02 16:12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建筑业管理科 阅读量:

宜市住建文〔2018〕2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一体化”管理行为,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 “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产权管理

  宜昌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或出租前,应当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设备备案证;非宜昌注册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备案证。

  产权单位进行设备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将完整、齐全的安全技术档案原件移交给现产权单位,并上传至宜昌智慧城建系统。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完整的设备,产权单位应取得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评估合格报告。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将对资料和实物情况进行核验,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设备产权变更手续。

  非宜昌备案且出厂时间超过3年的设备,进入宜昌建筑市场的,应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安全性能评估合格,在宜昌城建智慧系统办理登记后,方可在宜昌建筑工地使用。

  在宜昌备案的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过安全评估不能满足安全性能要求,或发生设备生产安全事故,不再满足使用要求等情况的,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证,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二、强化安拆管理

  在宜昌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业务的企业必须是具备相应的建筑起重安装专业承包资质,且符合《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 “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技术标准,经省住建厅审核合格公布,在宜昌智慧城建系统登记的 “一体化”企业。

  三、强化使用管理

  (一)塔吊基础必须有可靠的排水措施;多塔作业范围内,设备安装高度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周围作业环境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二)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持证司机、指挥、司索人员,且不得疲劳操作;司机每天交接班应有记录。

  四、强化日常维保

  (一)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设备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督促一体化企业整改,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二)一体化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设备全数检查和维保工作,并做好月检查和维保工作记录。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安全监督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

  (二)各地住建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职起重设备监管人员,对本辖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开展日常监督巡查。

  (三)宜昌建筑业协会起重设备专委会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各会员单位之间的交叉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当地住建部门。

  六、强化诚信管理

  各地住建部门对检查过程发现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按照《宜昌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不良行为记录。诚信分值降至60分以下或因企业原因发生安全生事故的,暂停承揽新业务3个月;经重新进行一体化技术服务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满足标准要求的,恢复承揽业务。经核查仍不满足标准要求的非宜昌注册企业退出宜昌建筑市场;本地企业继续暂停新业务承揽,3个月后,再进行核查。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