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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执业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12-27 17:48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建筑业管理科 阅读量:

宜市住建文〔2017〕8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结合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一体化平台”要求,市住建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执业信息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执业信息化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加强项目管理,保障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遏制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园林绿化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的施工、监理企业。

  实行执业信息化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执业信息化管理

  1.我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园林绿化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的施工、监理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均需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或宜昌市建设行业综合监管平台上完成人员信息录入,并在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完成信息审核。人员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执业持证信息、指纹信息、个人照片、身份证信息等。

  2.建设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宜昌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将中标单位派任的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进行关联。施工单位任命的项目经理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初次到岗确认。

  3.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岗位配置要求(见附件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在其它项目管理机构任职。对于同一建设单位分期开发的同一建设项目,或同一建设单位在同一建设地点实施的类似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主确定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否由当前在建工程项目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兼任,但建造师执业范围应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4. 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需进行变更的,应满足人员执业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工程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在宜昌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上完成信息变更。替换人需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初次到岗确认,被替换人自变更完成之日起自动解除个人与建设工程的关联。

  5.建设工程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或房建项目(含装饰工程)全部单位工程完成竣前检查或市政工程完成合同全部施工内容并交工验收合格后,可在宜昌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上申请解除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的关联。

  6.建设工程因故需中途停工的,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参建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解除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的关联。待工程复工时,由工程参建单位按相关规定重新派任项目部管理人员,并在宜昌建设行业综合监管系统上将派任人员与建设工程重新关联。

  四、加强项目部管理人员标后监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图纸会审、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竣工验收” 等关键节点到岗履职情况,对不到岗履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场下达人员不到岗确认书(见附件2),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责令限期整改。

  1、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专项检查中发现不在岗的;

  2、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日常巡查中,发生两次以上不在岗的。

  五、有关要求

  1.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要求完成人员信息录入和更新,制定项目现场专业人员到岗履责相关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派任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管理,做好履职记录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督促现场管理人员切实到岗履责,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可靠。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建设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运用综合监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对外曝光、不良记录、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确实推进到岗履责监督管理工作。

  3.宜昌市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范围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人员执业信息化管理具体工作由宜昌市建筑市场管理站负责。其他各县(市)、区由辖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4〕5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责和电子押证管理的通知》(宜市住建〔2014〕157号)自动废止,本通知解释权归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配备参考标准.docx
                      2、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到岗情况确认书.docx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