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7〕6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一、省级认定的范围
(一)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应按《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技术条件》)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
(二)鼓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进行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并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二、省级认定的程序
(一)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纳入省级认
定范围的项目按照《技术条件》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提供CAD版本格式),并提供日照、采光、通风、隔声、围护结构热工计算分析报告等相应的技术文件。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项目立项批文、规划设计审批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技术条件》进行专项审查,凡达到《技术条件》的,方可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审查合格书中载明“通过绿色建筑设计省级认定”。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宜昌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信息统计表》(附件2),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与《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一并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主城区(西陵区、伍家区和点军区)项目报市建筑节能办公室,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报各县市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汇总报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四)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实施,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属于绿色建筑省级认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并附变更说明及计算书,送原审查机构复审,未经复审或复审不通过的,不得组织实施。凡属省级认定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同步对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内容进行验收。
(五)通过绿色建筑设计省级认定的项目,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负责统计汇总,并通过湖北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向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委报送。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湖北省省级认定相关标准有变化,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1、《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doc
2、《宜昌市绿色建筑设计审查信息统计表》.doc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