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审查管理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16〕31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凡涉及重大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二、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均应视为重大变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因原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重新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
2、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1、建筑
(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
(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
(4)改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绿色建筑标准(如改变建筑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幕墙面积等);
(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
(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和形式;
(7)改变消防设施、消火分区等。
2、结构
(1)改变结构体系;
(2)改变基础型式、基础埋置深度或±0.000标高;
(3)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
(4)改变主要结构材料(如普通混凝土改为轻质混凝土、改变钢结构钢材品种等);
(5)改变地基基础检测项目、方法、数量。
3、给排水
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4、暖通
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5、电气
(1)改变供电系统;
(2)改变防雷接地设施及要求;
(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内容向原审查机构报审。未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有关方面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验收备案。
四、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内容未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而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