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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环保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03-30 09:10来源:建筑业管理科 责任编辑:1 阅读量:

宜市住建〔2015〕10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2015“环保世纪行”城市扬尘治理方案》(鄂建办[2015]158号)、《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宜昌市城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环保达标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9月23日

宜昌市城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环保达标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2015“环保世纪行”城市扬尘治理方案》(鄂建办[2015]158号)、《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宜昌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污染防治新机制,减少扬尘污染,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新成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按照绿色生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生产和维护管理。城区既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环保改造,达到行业标准《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关于绿色生产的基本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具体环保达标目标要求详见《宜昌市城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环保达标要求》(附件)。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5年10月15日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环保达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并启动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扬尘防治责任人、扬尘治理的具体措施及污染监测计划,并上报宜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综合监督室备查。

  第二阶段: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场区路面、门前道路的硬化、绿化,在出入口设置有效的冲洗设备,在可能产生降尘的重点部位设置有效的降尘装置,如喷雾设备、水炮等,在进出口完成安装带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市住建委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阶段:2016年3月30日前,完成生产区和料场的封闭,料场仅留车辆进出通道,其余部分应全封闭。完成废弃物处理系统改造。

  第四阶段: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环保改造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树立绿色生产观念,全行业统一思想,切实认识绿色环保改造对净化环境的188体育平台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精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的管理工作。

  (二)迅速行动、确保实效。新成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按照绿色生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生产和维护管理。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达不到绿色生产要求的,必须立即制定绿色环保改造计划,并责任到人,迅速组织实施,总体改造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并通过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环保达标考核,方可继续生产经营。

  对于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确有搬迁改造计划的预拌混凝土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政府部门会议纪要、搬迁拆迁计划及属地住建部门的书面意见),经宜昌市住建委同意后,搬迁前可暂不进行绿色环保改造,但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保证环境质量。

  (三)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市住建委将成立专班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绿色生产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实时通报,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落实绿色生产责任,严禁企业超标排放粉尘。对超标排放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取消各种评先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对相关责任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资质等处罚。

  对于2016年6月30日前未进行绿色环保改造的预拌混凝土站将吊销其资质证书。对于虽经改造但达不到绿色环保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站责令其停业整顿3个月,整顿期满仍不能达到绿色环保要求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各县(市)参照此文件执行,结合实际制定方案,组织实施。

   

  附件:宜昌市城区预拌混凝土企业环保达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