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5〕14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生产或使用的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各级住建部门及其管理机构不再组织鉴定、评估、认证,也不颁发推广证书和列入推广目录。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应由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自主选用,各地不得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材料、产品、技术、工艺是否通过鉴定、评估、认证以及是否取得推广证书和列入推广目录作为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或工程应用的前置条件。
二、无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其研制单位、生产单位或应用单位应编制企业标准,并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依据企业标准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抽检后,可向住建部门申请新产品(材料)鉴定或新技术(工艺)认证。省住建厅授权湖北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新产品(材料)鉴定或新技术(工艺)认证。经鉴定或认证通过的,由湖北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颁发推广应用证书,并列入推广目录,向社会推荐使用。
三、各级住建部门对取得推广应用证书并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本地区生产或使用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各地不得以是否备案作为应用的前置条件,更不得利用备案搞行业垄断或地方保护。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