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
鄂建〔2015〕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从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责任人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通知如下:
一、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
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其在事故所在市(州、林区)承担的在建项目全数停工自查,检查整改完成并报当地住建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其在省内承担的在建项目全数停工自查,检查整改完成并报工程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发生事故后,省厅组织人员赴现场了解情况,调查核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在媒体上通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实施以下处理: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6个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6个月。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停止执业一年,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12个月。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12个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12个月。事故责任单位一年内不得承担省内新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吊销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24个月。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天,停业整顿,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24个月。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24个月。事故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的直接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实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36个月。
二、对严重违法违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
企业、项目存在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承担施工、监理的省内在建项目全数停工自查,检查整改完成并报工程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并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负有责任的建筑施工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项目负责人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个月,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6个月。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建筑施工企业同一项目12个月内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或被责令停工整改的项目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企业、项目被省级及以上住建管理部门下达限期整改、执法建议或其它执法文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企业、项目被当地住建管理部门下达过停工整改或实施执法,省级检查发现仍存在较多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对未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的追究
企业、项目不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但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的,由当地住建管理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复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通知省住建厅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厅根据违法违规情形依法实施处罚。
(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案编审、实施、验收等未执行住建部和省厅相关规定的。暂扣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6个月。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方案编审、专家评审、实施、验收等未执行住建部和省厅相关规定的,相关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省内承担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全数停工自查,检查整改完成并报工程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复工。暂扣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纳入省级不良记录名单,公示12个月。
各地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执行事故零伤亡报告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处罚,按照事故督办制度及时向省厅通报事故调查处置和监管执法情况。对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我厅将责令当地住建管理部门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停工检查,切实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地区,我厅将下达安全生产工作督办函,约谈当地住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