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
1. 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 申请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二、行政诉讼
1. 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 申请部门: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