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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发〔2010〕179号 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日期:2011-08-22 10:45来源: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科 责任编辑:1 阅读量:

国土资发〔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于2011年一季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工作进行抽查。为确保各地如期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 14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 20 号)要求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检查验收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制定本行政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标准。
  (二)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按照自查验收标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对省级重点挂牌督办的矿区要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整合工作未通过自查验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以适当形式通报自查验收结果。
  (四)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后,组织起草自查报告,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验收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得力人员,制订周密方案,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时间安排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于2011年1月15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并切实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对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验收情况,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于2011年一季度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工作进行抽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