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整规发〔2010〕1号 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自查验收的通知
宜整规发〔2010〕1号
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79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鄂土资发〔2010〕167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为做好迎接国家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方式
全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验收工作采取自查验收方式进行。
二、自查验收内容
自查验收内容包括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国土资厅发〔2009〕91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等十三厅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0〕5号)、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通知》(宜市国土资文〔2010〕35号)要求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整合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情况以及省市两级挂牌督办矿区完成情况。
三、自查验收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自查验收标准(附件一),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验收。
(二)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三)完成自查验收后,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形成自查报告,填写自查评分表后,上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四)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应高度重视自查验收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得力人员,制订周密方案,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
四、时间安排
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应在12月8日以前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并切实做好省级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