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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厅发〔2009〕91号 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12-22 10:46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1 阅读量:

国土资厅发〔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总结表扬暨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现就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排查,确定整合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抓紧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
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工作中,应做好与上一轮整合实施方案的衔接。对未纳入上一轮整合范围的矿山,要认真审查其矿山开发布局、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情况,凡符合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的,都应纳入整合范围;对列入上一轮整合范围但未完成整合任务的,应列入进一步推进整合的重点矿区,编制切实可行的整合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实行挂牌督办;对上一轮整合不彻底或存在假整合,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仍达不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的矿区,应重新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二、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方案编制
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整合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之一组织编制: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或实施意见,对市、县整合实施方案编制提出总体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整合实施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通过的市、县整合实施方案进行汇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部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总体状况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统一组织编制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部备案。
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应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整合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明确编制要求,确保按时备案
    为指导各地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部组织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见附件),供各地参考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调整。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共同责任机制作用,积极争取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抓紧编制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保2010年3月底前完成审批和备案。
   报部备案的材料应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或汇总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汇总报告应包括整合矿区总数、各整合矿区范围、整合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名单、整合后拟设置的矿业权数目、最低开采规模和整合后矿业权布置图等内容,确保整合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整合矿区内所有矿业权进表、上图、“落地”。
    四、建立季报制度,加强督促落实
    为了及时掌握各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部建立季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2010年每季度末,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工作报告要围绕各个阶段工作重点,应包括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推进工作的措施。
    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要抓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部将采取分地区召开会议听取汇报、实地调研、印发通报等方式,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