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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市国土资文〔2010〕35号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12-22 10:43来源:矿产开发管理科 责任编辑:1 阅读量:

宜市国土资文〔2010〕35号

各县(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文件精神,落实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会议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二轮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目标和原则
  (一)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达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序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向优势企业进一步倾斜;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的整合目标。
  (二)各县(市、区)应遵循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二、整合范围和标准
  (一)整合范围。一是确定整合矿种。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将磷、煤、高岭土、泥炭、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等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列为重点整合矿种。二是整合范围及对象。各县(市、区)在认真审查区域内未纳入上一轮整合范围的矿山布局、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情况后,将符合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的采矿权,纳入本次整合范围。将勘查开采布局明显不合理,重点成矿带内已设探矿权影响整装勘查布局,“圈而不探”的及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列入探矿权整合范围。涉及已有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按方案逐步实施;没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探矿权,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整合范围。凡是在2010年底不能完成整合的矿业权,不能纳入整合范围,留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管理常态化后逐步实施。
  (二)整合标准。各县(市、区)确定的整合后矿山、勘查区及保留矿山、勘查区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整合后的勘查区其预测基础储量满足拟开采主矿种最低服务年限;矿山、勘查区重组改造后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矿山布局合理,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和生产设计科学合理,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开采主矿种在最低开采规模以上,且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实行全层开采、贫富兼采,且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开采磷、水泥灰岩等工业基础原料矿产的,开采主体具有选矿加工能力,且采、选、加工能力配套,或者矿山与后续加工企业形成了采选加联合体;安全、环保措施到位,且保障有力。
    三、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工作安排。全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进行。2010年1月底以前,各县(市、区)上报按部、省要求编制的整合实施方案。2010年2月5日前,各县(市、区)必须全力配合市局做好实施编制工作。各县(市、区)于2010年4月至9月底期间,严格按照部、省要求,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如因时间紧等问题,不能完善部省市发证登记资料的,可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简化办证手续。各县(市、区)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的整合自查工作,并向上级提交自查报告和验收请示。宜昌市组成验收组,于2010年10月对各县(市、区)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要按照开发整合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依法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确需扩大的,必须按发证管理权限报批;整合后的矿山生产能力不得低于部、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矿山平面投影范围不得重叠;一个矿床(矿体)原则上不得设置多个采矿权;整合后的矿山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一个采矿权人,只能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严禁出现一证多井、非法挂靠等现象;整合前采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采取协议方式有偿处置;凡一年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两次以上的矿山一律关闭;对整合后的矿山,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简化程序,集中审批;采矿权的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发证管理权限进行,不得越权或变相越权发证;探矿权按照部、省要求以及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整合;煤矿资源整合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要坚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对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整合任务任务,找准关键环节,确定整合政策,提高整合标准。整合工作要列入“一把手工程”,列入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订优惠政策,引导探、采矿权人参与整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整合利用的保安矿柱可适当减免矿业权价款。坚持“存量利益不变,增量利益共享”原则,鼓励采取整合后矿业企业在当地注册、企业异地建厂但税收返回资源产区等方式,保证整合后地方收益不受损害。
  (三)严格执行整合政策,扎实推进整合工作。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采矿权,确需新设采矿权的矿区,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发证权限管理机关审批。各县(市、区)要全面清理排查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合工作力度,扎实开展整合工作。要切实抓好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进行自查,确保整合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注重策略,耐心细致地协调各方利益,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对已列入整合矿区的矿山企业,无故拖延整合的,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县(市、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不予新设矿业权。
  (四)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整合工作规范实施。对整合重点矿区,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时完成整合工作任务;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各县(市、区)要随时掌握挂牌督办重点矿区工作进展情况,将督办责任落实到人。
  (五)加强宣传,发挥社会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188体育平台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整合公众参与制度、整合实施方案公示制度、社会公众监督制度。
  (六)完善长效机制,规范行政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的矿山监管,巩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成果,有效地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长效机制,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