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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土资发〔2010〕0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12-22 10:44来源:矿产开发管理科 责任编辑:1 阅读量:

鄂土资发〔2010〕05号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十二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188体育平台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部署。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减少,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理,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进一步得到防控,生态逐步得到恢复。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结合国家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努力推进勘查与开发一体化。
  (三)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综合考虑各种效益,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矿山安全效益和矿区环境效益。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三、整合范围
  (一)整合矿种。磷、煤、地热、铁、铜、金、铅、锌、锰、钒、盐、石膏、优质水泥灰岩、建筑石料类等我省188体育平台矿种和其他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
  (二)采矿权整合范围。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开采主体众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矿区内布局不合理、矿权设置不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已完成名义上的整合,实质上未整合的矿山;采选加工脱节、挖矿卖矿的磷、盐、水泥灰岩等工业基础原料类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矿区内布局不合理、矿权设置不符合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矿山
  (三)探矿权整合范围。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四)整合对象。 未纳入上一轮整合范围的矿山,但属本通知规定采矿权整合范围的矿山;列入上一轮整合范围但未完成整合任务的矿山;上一轮整合不彻底或假整合、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仍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矿山;属本通知规定探矿权整合范围的勘查项目。
  四、总体部署和要求
  按照国家十二部(委、局)的统一部署,2010年3月底前,各地按要求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并按照分级审批备案的要求,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2010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进一步推进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2011年起,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一)全面掌握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各地应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要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依据全省整合总体方案,编制本地整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并与上一轮整合实施方案相衔接。实施方案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将审查通过的市、县整合实施方案进行汇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对已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纳入编制范围予以修订。
  (二)合理确定整合标准,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整合。各地应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运用市场方式,实施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三)规范证照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矿区整合主体一经确定后,整合主体凭双方整合协议,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负责整合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抓共管,要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现场办公、“一条龙”办公等制度,依法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
  (四)实施适度优惠政策,调动参与整合的积极性。各地要坚持依法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确保整合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对存在纠纷的,应在整合前解决,不留隐患。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已查明的零星边角资源和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坚持“存量利益不变,增量利益共享”原则,鼓励采取整合后矿业企业在当地注册、企业异地建厂但税收返回资源产区等方式,保证整合后地方收益不受损害。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将在开采总量指标调整、勘查基金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和矿业权投放数量上给予倾斜;对未通过整合验收的地区,调减其新设矿业权投放数量计划指标。
  (五)创新整合模式,以多种方式实施整合。要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整合工作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创新。要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探索多元投入,实施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要根据不同地区、矿区和矿种的实际,因地制宜,因矿制宜,采取不同形式实施整合。鼓励整合主体向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高、应用深部找矿技术和难处理矿高效选冶技术的企业倾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突破地区、所有制的限制,以多种方式对矿业企业进行重组,实现规模化开发,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六)健全完善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要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完善勘查开采和规划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根据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矿业权,原则上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于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 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探索建立探矿权合理投放机制和采矿权总量控制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有计划投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我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整合工作主体责任,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7〕36号)要求,继续加强整合工作的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要将整合工作列入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考核内容,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状,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
  (二)严格执行整合政策,扎实推进整合工作。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确需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矿区,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置方案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企业,无故拖延整合的,各地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限期未开展整合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及按照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不得参与整合,公安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并对遗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业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矿业权。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整合工作规范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整合中出现的问题。对整合重点矿区要分级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随时掌握挂牌督办整合重点矿区工作进展情况,将督办责任落实到人。省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督导组深入重点整合矿区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将于2010年12月对各地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加强宣传,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188体育平台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对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区和弄虚作假行为要通报批评。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将适时组织召开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
  (五)严明组织纪律,确保整合工作顺利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涉及整合多方利益,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和启动责任追究制,加强督查,对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