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宜昌市财政局位于黄河路8684.38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宜市国用〔2012〕第060301072-1号,土地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使用权类性为划拨,登记面积8684.3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