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宜昌市医保局下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医疗保障政策指南》,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政策指南》明确,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参保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参保患者异地就医时,不再执行支付比例调减规定,即异地就医先行自付10%的规定。异地就医患者的医保应支付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政策指南》提出,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及抢救治疗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在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乙类报销,在医保目录支付范围内的,取消限制使用范围和限价。
《政策指南》指出,《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3月1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定点收治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减轻医院垫付压力。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参保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收治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医保决算根据收治情况增加病种点数。防控疫情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省级平台不能保障供应的,医疗机构可先在网下采购应急使用。
市医保局提醒,宜昌市参保人员因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在异地就医的,办理异地就医医保手续联系电话为13872684567(节假日)、0717-6731247(工作日)。(记者赵璟一、通讯员赵曾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