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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4-09-06 17:13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量: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令)规定,决定对《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宜市住建文〔2022〕29号)和前期已调整的《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宜市住建文〔2023〕1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修改《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有关内容

  (一)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区工程规模2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或2亿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县(市)工程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3万平方米或1亿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以及超高层住宅工程,鼓励招标人接受大型企业联合中小企业投标,但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可以增设联合体投标加分评审项,并分别在资格预审、经济标评审文件中说明;经济标评审中,联合体投标加分评审项的分值为1-2分。”

  (二)调整“附件1 资格预审审查细则”中“3.联合体投标加分”的内容为:“工程规模满足第九条规定的,招标人可以在商务标中设置大型企业联合中小企业投标加分的评审项”。

  (三)将“附件 5 评定分离定标细则”中“(一)企业实力类”内容调整为:“1.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等企业综合指标;2.企业业绩、工程质量安全奖项、文明工地等业绩奖项指标;3.项目资金保障、流动比例、流动比速等财务指标;4.企业诚信;5.县级以上政府、住建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表扬通报。”

  二、修改《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四)删除《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六条 招标人应将企业信用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并按照《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办法》,选择信用为B 级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内容;删除第七条中“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投标人”内容。

  (五)调整《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为“对中小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单独承揽确有困难的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工程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招标人可在商务标中增设大型企业联合中小型企业投标加分的评审项,评审分值1-2分。”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