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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协议出让零星土地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4-08-29 16:52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量: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城区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要求,现就协议出让零星土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零星土地,是指符合规划,因地块面积较小或形状不规则等原因造成不具备单独开发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

  按照“以用为先”原则,除按划拨方式供地外的零星土地,需与相邻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实施建设的,经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协议出让给相邻建设项目主体(商品住宅除外)。

  协议出让的零星土地单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统一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确有需要超出以上规模的,必须开展不具备单独开发条件论证,但单宗或累计最大规模不得超过10亩。

  二、论证要求

  超过规定规模协议出让零星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是否具备单独开发条件论证。论证工作应开展前期调查,对调查资料系统分析,论证是否具备单独开发条件并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须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相关论证技术服务费用纳入协议供地成本。

  三、工作流程

  (一)明确开发要求。对有用地意向需求的零星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出具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或规划意见,明确规划用途与容积率等开发要求。

  (二)公开接受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零星土地情况及开发要求,公开接受用地申请,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在公告期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提出申请的,按协议方式出让。

  (三)编制出让方案。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零星土地,在保证与相邻拟整合宗地出让年限到期日一致情况下,进行地价评估,确定协议出让价格,编制协议出让方案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示出让信息。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五)签订出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用地申请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次日起30日内,受让人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管理要求

  零星土地与相邻地块整合并宗,规划指标可以统筹平衡,打通使用。

  受让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供后监管,防止出现违规使用土地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