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4-11-05 00:00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宜府发〔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188体育平台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对人的终身发展具有十分188体育平台而深远的影响。学前教育事业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市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资源配置不尽合理,投入和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适龄儿童“入园难、入园贵”等突出问题,仍然是我市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保障每名儿童享有机会均等的学前教育权利,是构建和谐宜昌的必然要求,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和紧迫任务,是全市人民的强烈期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优化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推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满足广大适龄儿童的就学需求。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方针,逐步构建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体制完备、群众满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适龄儿童提供普惠的、质量较高的学前教育机会,保障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同时,积极探索推进0~3岁幼儿早期教育发展。 至2013年,全市新增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80所,完成乡镇(街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基本形成县(市、区)、乡镇(街办)、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力争每个县(市、区)创建1所省级示范园,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达到80%。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 至2015年,幼儿园办园条件和质量全面改善,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逐步扩大,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达到90%,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0%以上。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以上,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至2020年,95%幼儿园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办园标准,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达80%。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三、完善学前教育发展体制机制 实行“市级统筹、以县(市、区)为主,教育主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分别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 市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导向,加强对县(市、区)学前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督导;研究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应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适龄儿童人口分布、趋势变化,结合城乡幼儿园分布现状,科学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将总体规划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街办);落实经费投入;建设公办幼儿园,扶持和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审批和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进一步健全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制度,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分类定级管理,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做好相应工作。 四、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市级将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奖励、补助和全市幼儿教师培训。 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投入机制。坚持市场开放、平等竞争原则,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多种办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建立学前教育资助体系,统一纳入中小学教育资助体系,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保教费,对特困家庭儿童给予资助,确保适龄儿童入园。 五、优化学前教育资源 努力提高公办幼儿园保障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的供需情况,合理规划布局,盘活教育资源,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探索优质公办幼儿园兼并弱园、向弱园派遣园长或教师等连锁式办园新模式,努力提高公益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覆盖水平和保障能力。 积极扶持和引导民办幼儿园发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出台相应财政支持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审核确认并予公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措施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公众提供普惠性服务,让群众可以在缴费大致相当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公办或民办幼儿园。采取“公开招标”、“专业领办”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或个人领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对于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应缴纳的市及县(市、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或由征管部门办理全额征返手续。免收幼儿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及物业管理费,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标准执行。 加快推进城市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小区开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划条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当地县(市、区)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擅自改变其用途。 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资产,通过新建和改扩建措施,在每个乡镇(街办)办好1所质量较高、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公益性质乡镇中心幼儿园,逐步形成1个乡镇(街办)建有1所独立建制的中心幼儿园、下设适量学区幼儿园和村办幼儿园的农村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人口稠密的乡镇(街办)和村根据需要建设多所幼儿园或举办公益性中心幼儿园分园。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留守儿童入园。 六、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优化幼儿教师队伍结构。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实行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教师进行注册登记,加强管理。现有公办幼儿园按照幼儿园规模和国家颁布的定编标准,逐步配齐专任教师;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新建公办幼儿园实行园长调任派驻制度,专任教师在编制部门核定的控编总额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财政根据有关标准核拨经费。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自主聘用配备教师。 健全幼儿教师培养体系。充分利用本地教育资源,积极探索在本地高校设立5年制专科幼教专业,扶持基础较好的中等专业学校办好现有学前教育专业,鼓励初高中毕业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将幼儿教师在职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范畴,建立市、县两级培训网络和幼儿园园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行5年一个周期的幼儿教师分级分层全员培训。大力开展以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逐步提高幼儿教师收入。幼儿园应按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政策和本地社保政策,依法为符合参保条件的幼儿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对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社会保障、休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学前教育规范管理 严格执行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办园标准及教育发展规划布局,严格幼儿园准入审批并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已核发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定期复核审验,对办园条件、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要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对于未经审批开办的幼儿园,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安置在园幼儿。要加强学前班的规范管理。 加强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严格执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与防范工作的通知》(鄂办文〔2010〕47号),确保每所幼儿园有专职保安,有视频监控。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园长负责制,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幼儿园周边治理及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安全防护体系,经常开展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幼儿园接送幼儿车辆的管理,将校车安全工作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加强考核和执法检查。 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保育和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生均教育成本确定各等级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纳入规划定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八、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及教师指导用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开展儿童家长(或看护人)培训,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开展创等级达标活动。各县(市、区)应根据《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和标准化幼儿园建设的有关规定,开展创等级达标活动。教育部门定期对等级幼儿园进行复评,对各等级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进行督查,并将复评和督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市县两级要对创等级达标的县和乡镇进行表彰奖励。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政务督查室、教育督导室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督导力度。要把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的188体育平台内容,对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地区加强督促检查,实行跟踪问责。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学前教育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部省属在宜各单位。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