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体育平台

<图片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其他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村级留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3-11-14 00:00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村级留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村级留用地管理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从2007年开始,我市城区探索建立了村级留地安置制度,为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和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培植村集体经济稳定收入来源,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生产生活,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发挥了188体育平台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村级留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村级留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一)村级留用地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集体土地征收后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施开发经营,为被征地村民培植稳定收入来源,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生产生活。城区土地资源稀缺,建设用地拓展空间十分有限,村级留用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二)严格控制留地比例和规模。村级留用地(含村民集中安置小区用地)占被征收村集体土地的比例不超过15%。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和区(含宜昌开发区,下同)、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要根据城市规划、各村被征地情况及村级发展项目建设需求等统筹规划落实。村级留用地应首先满足村民集中安置小区建设用地需求。

  
  (三)村级留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项目用地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标准,鼓励村民集中安置小区建设向多层和高层发展,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村级留用地规划管理

  
  (一)村级留用地规划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发展规模、年度征地计划、村集体申请和区、乡镇政府审核意见,向市国土资源部门下达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按城市批次用地上报审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使用村级留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原则上在所在地工业园区内选址,做到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三)村级留用地项目建设应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组织实施。

  
  (四)村级留用地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要严格依法履行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村级留用地的利用管理

  
  (一)村级留用地必须依法报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申请并办理土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供地审批等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规划、施工等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村级留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但因项目建设需要,经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区政府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也可以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村级留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除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抵押和担保。

  
  (三)村级留用地一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属全资企业自主开发经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相对薄弱,确实难以开发经营的,可将留用地租赁经营,也可申请市政府收回后公开出让,通过退还出让地块纯收益或在开发该地块时返还一定数量建筑面积等固定资产的方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

  
  (四)村级留用地因市政府实施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且村集体经济没有获取收益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偿安排村级留用地。

  
  四、进一步加强对村级留用地的监管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级留用地的使用和项目建设中,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实行村务公开。对村级留用地及房产等资产的使用、出租、抵押和处置,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报所在乡镇、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相关部门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区、乡镇政府是村级留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及项目建设的统筹安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可以研究引导各村打破村界、集中财力、合作开发村级留用地,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益。

  
  (三)市发展改革、住房城建、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加强对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及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监管,在办理相关手续、发放相关证照时,要特别注明村级留用地,对各种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村级留用地除商业用途外,可按市政府支持工业项目用地的相关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

  
  夷陵区实施本意见过程中涉及的村级留用地审批许可,仍按现行权限和程序办理。

  
  本意见自转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1231日。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国土资源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宜昌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7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