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现予印发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21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市政府设立的、非常设的城乡规划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科学、民主、依法运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规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调整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变更;
(三)审议188体育平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188体育平台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审议重大、188体育平台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技术规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六)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市规委会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共24名委员组成。其中, 非公务员委员不超过7名。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政府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市政府可聘请国内外权威专家担任市规委会顾问。
市规委会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 市规委会聘请市内外专家组成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就城乡规划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规委会非公务员委员及其他规划、建筑、地质、环境、交通、水利、环保、文化、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限。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规委会秘书长兼任。
专家咨询委员会任期与市规委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市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他各种文件的起草、整理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审议内容的公示、协助处理公众意见;
(四)负责市规委会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系工作;
(五)负责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委会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市规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各区政府、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市规委会组成人员中的非公务员委员,从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的基层社区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中产生:
(一)关心本市城市规划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二)熟悉本市实际情况,具有宜昌市户籍;
(三)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四)承认和遵守市规委会章程,保证能够参加市规委会的各项会议。
第九条 市规委会组成人员中的非公务员委员,按照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市规委会办公室审查、市政府遴选聘任的程序推选产生。具体推选工作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非公务员委员在1年内无故缺席市规委会会议2次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在3年内不再聘任。
非公务员委员的增补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调整程序与市规委会非公务员委员产生和调整程序相同。
市规委会顾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参加市规委会的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参加市规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对市规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规委会的章程,参与市规委会的活动,执行市规委会的决议;
(二)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审议、咨询职责;
(三)不得从事任何有碍城乡规划正确决策和施行的活动;
(四)维护市规委会的声誉。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委员因健康、工作调动、赴外地定居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违法违纪的,由市政府决定解聘和增补。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市规委会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专家咨询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其他全部委员组成,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市规委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市规委会全体会议主要审议下列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地方性技术规定;
市规委会章程;
市规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规划建设事项;
市规委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政府责成审议的其他事项。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规委会主任决定随时召开。因工作需要,全体会议可与专题会议合并召开。
第十六条 市规委会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与审议事项相关的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务员委员、部分非公务员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规委会专题会议主要审议下列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调整方案;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188体育平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188体育平台地段城市设计;
重大、188体育平台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前期会议审议确定事项的督察、落实情况反馈;
非公务员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调整。
市规委会专题会议为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市规委会专家咨询会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咨询事项,在市规委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确定参会人员,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市规委会专家咨询会议主要根据市规委会工作和规划建设事项的要求,为市规委会审议和市政府审批规划进行前期论证,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市规委会专家咨询会议由市规委会秘书长决定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审议城乡规划事项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情况汇报、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二)参会人员对审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三)会议召集人归纳审议意见并提请委员表决;
(四)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议召集人签署。
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市规委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市规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市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凡审议事项与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委员本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主动申请回避,也可以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或由会议召集人归纳与会人员意见形成审议意见。表决时到会人员必须明确表明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的事项,须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会议的表决方式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审议的事项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或有权机关批准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规委会会议资料,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交市规委会办公室处理。会议资料载明密级的,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参会委员应对会议表决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 市规委会会议资料查阅、咨询,均由市规委会办公室统一办理。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布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会同审议事项的报送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规委会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经市规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并报市政府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市规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宜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共24人)
一、公务员委员(17名)
主任委员: 市政府市长 李乐成
副主任委员: 市政府副市长 袁卫东
市政府秘书长 王钧成
委 员: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丰雷
市规划局局长 夏文翰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蒋正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张立新
市监察局局长 王根华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全新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 毅
市旅游局局长 柳 兵
夷陵区政府区长 卢 斌西陵区政府区长 宋 涛
伍家岗区政府区长 吴 刚
点军区政府区长 胡志莉
猇亭区政府区长 王玺玮
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杨美仁
秘 书 长: 市规划局局长(兼) 夏文翰
二、非公务员委员(7名)
中国能建葛洲坝城管局局长 王德强
交通及市政工程专家,正高级工程师,国务院特贴专家 周昌栋
宜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文家桦
三峡大学城市规划系主任 陈 林
宜昌市电力设计院副院长 邹建华
宜昌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院长 苗云江
西陵区云集街道办事处白龙井社区书记、主任 姚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