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房产管理局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规划局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区非住宅类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宜市房〔2012〕41号
各区国土分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工商分局、东山房政管理所,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城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加强城区非住宅类项目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城区非住宅类项目规划建设和销售管理,包括商业、酒店、办公、养老公寓、集体宿舍等。
禁止建设产权式商铺、产权式酒店、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和酒店式公寓。
商业、办公类建筑只能整体或整层销售,规划审批有实体墙分隔的,可以按规划审批的分隔单元销售;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分割的方式进行销售。城区鼓励建设集中的大型商业设施和社区便民商业设施。
酒店类建筑和养老公寓一律不得分层、分套(间)销售,只能项目整体转让。
集体宿舍只能办理集体产权,不得销售和抵押。
含上述禁止建设和销售的非住宅类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
二、规划部门在拟定非住宅类项目用地出让的规划条件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标明其用地性质,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本通知予以禁止的事项。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本通知禁止性规定。
三、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批方案,进行非住宅类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图审查。非住宅类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内部平面应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应设置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设置的餐饮服务设施外,不得设置燃气管道。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立项审核、规划许可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组织非住宅类项目开发建设,落实项目规划建设用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五、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违规行为。
规划、住建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对擅自修改规划设计方案和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的项目,依法不予验收和备案。
六、房屋测绘机构应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图纸对非住宅类项目进行测绘,禁止擅自进行房屋分割测绘。
房管部门应根据房屋测绘机构的测绘成果,严格审查项目预售方案、楼盘表是否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图纸建立。对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分割销售的,不予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和房屋登记手续。
七、建设单位在销售非住宅类项目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详细情况,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经营使用,并在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中与买受人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在建设、销售非住宅类项目时,不得采用带有公寓、家园、花园、花苑等含有住宅性质的名称,其广告宣传、楼书中不得暗示该房屋具有居住功能。不得在销售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以租代售等方式销售非住宅项目。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租赁期限进行出租。
八、工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的广告监督,加大对虚假广告、过度宣传广告的打击力度,对违反《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九、国土、规划、房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非住宅类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房屋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性质和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房屋。
十、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非住宅类项目,按原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非住宅类项目,已出售的部分,房管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工程顺利完工;尚未出售的部分,一律禁止以虚拟、划线分割的方式销售,房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网签和房屋登记时要严格把关。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