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挥自然资源保障作用全力服务脱贫攻坚的通知
鄂自然资发〔2020〕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为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系统在脱贫攻坚中的底盘支撑作用,助力全省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就全力服务脱贫攻坚有关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
(一)支持各地优先将脱贫攻坚重大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严格保护耕地要求,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切实保障全省脱贫攻坚重大项目发展用地空间。(责任单位:规划处)
(二)对贫困地区的国家和省交通、水利、能源、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点供”政策,由省补助1/3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剩余2/3规模由市(县)从现有发展空间中予以优先满足。对自愿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省再奖励同等规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补助和奖励指标在用地报批时直接核销使用。在用好用足的前提下,确实不够的,由省级统筹解决。(责任单位:规划处)
(三)加大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支持力度,深度贫困地区规划调整次数不受限制。规划调整方案涉及剩余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确实不够、调增建设用地规模需突破2020年控制规模的,同意预支国土空间规划规模,预支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批准用地量,并由省厅在正式下达各地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时据实核减。(责任单位:规划处)
(四)充分对接易地扶贫搬迁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将大型城镇安置区作为188体育平台内容纳入,统筹安排城镇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保障、产业发展空间,全面保障城镇安置区教育、医疗、养老、产业发展等空间供给。(责任单位:规划处)
二、确保脱贫攻坚项目落地
(五)优先安排脱贫攻坚土地利用计划。对单独选址项目应保尽保。对批次用地指导市(州)盘活存量,统筹使用好各类计划指标,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以及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等建设。对深度贫困区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用地实行足额保障。对贫困地区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防疫期间用地开通特殊通道。(责任单位:用途管制处)
(六)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边建边批”,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可边建设边报批;对急需开工的脱贫攻坚重点项目,除涉及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外,允许先行使用土地,自动工之日起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用途管制处)
三、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突出贫困地区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及时盘活闲置土地。指导贫困地区尽快编制招商投资用地目录指引,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优先纳入目录,为当地项目投资落地提供用地选址参考。(责任单位:利用处)
(八)指导贫困地区尽快完善和运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积极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操作办法,支持土地市场建设。(责任单位:利用处)
四、持续释放土地指标交易和调剂政策红利
(九)延续执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相关政策。2020年组织开展省内节余指标交易不少于2批次,全年交易面积力争突破2万亩。指导各地规范、合理、有序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调剂相关工作。(责任单位:生态修复处)
(十)积极争取国家增加我省深度贫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参与跨省调剂的指标数量,按时保质完成跨省调剂任务。倾斜支持贫困地区参与2020年度省内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和跨省调剂。(责任单位:生态修复处、耕保处)
五、统筹推进土地整治和生态修复
(十一)指导贫困地区用好用足用活“允许合理适度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盘活乡村存量建设用地和给予一定计划指标支持”等相关政策,统筹推进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整理,整体实施乡村生态保护修复。(责任单位:生态修复处、国土整治局)
(十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优先向贫困地区倾斜安排,优化贫困地区土地利用格局,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责任单位:生态修复处、国土整治局)
六、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地质勘查和地灾防治
(十三)加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解除一批重大地质灾害安全威胁。加大对地方补助力度,支持贫困地区强化能力建设,保障“四位一体”网格化管理运行,开展地质灾害防灾演练宣传培训和机构、装备、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地质处)
(十四)支持贫困地区群专结合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大对地方专业监测点建设支持力度,指导地方开展精细化预警预报,重点支持恩施地区开展区域综合遥感监测。(责任单位:地质处)
(十五)支持贫困地区开展战略性新兴矿产资源、紧缺矿产、“三稀”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帮助贫困地区进一步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家底。专项支持恩施地区开展页岩气调查评价。(责任单位:地质处)
(十六)支持贫困地区开展高精度、大比例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进一步摸清地质灾害分布情况,重点开展地质灾害隐患风险调查评价。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地质遗迹、地热、矿泉水等旅游地质和清洁能源调查勘查。(责任单位:地质处)
七、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确权登记工作
(十七)在坚持“一户一宅”、占新腾旧、发新销旧的前提下,根据安置住房土地性质、取得和安置方式的差异,分类办理安置住房不动产权登记,妥善解决存在的难点问题,规范和完善相关审批程序、资料等。办理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由当地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协调,持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要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群众凭搬迁对象资格确认文件、身份证明件和搬迁安置协议、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等材料,分别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确权登记处)
(十八)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由房屋建设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测绘调查等所需费用,从项目建设费用中支出或由当地财政负担。(责任单位:确权登记处)
八、推进农村产业发展
(十九)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政策,推进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指导并督促贫困地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精神,保障贫困地区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责任单位:耕保处)
九、做好测绘服务保障
(二十)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脱贫攻坚的相关地理信息系统,为脱贫攻坚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辅助服务。为有需求的贫困地区,提供高效优质的测绘服务以及相关地理信息和图件。(责任单位:国土测绘处、地信处)
十、强化专项扶贫资金支持
(二十一)在符合财经纪律和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将部门预算中的项目经费重点投向加强扶贫点基础卫生和防疫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厅机关各处室负责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同时,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突出绩效导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财务处)
(二十二)发挥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在脱贫攻坚中的助推作用,安排专项预算资金对驻村扶贫点和对口帮扶地区的贫困学生进行扶贫助学。(责任单位:休干处)
十一、深入开展消费扶贫
(二十三)全省系统要想方设法帮助贫困地区特别是定点扶贫县、驻点扶贫村的特色农产品打出品牌、打开销路、创造收益。成立采购专班、签订采购协议、扶持电商平台,通过单位集中采购、组织个人团购、特色产品推介等形式,增加消费数量,实现消费和扶贫双赢。(责任单位:后勤中心)
十二、树立鲜明的用人导向
(二十四)及时发现、深度挖掘、大力宣传脱贫攻坚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典型事迹。加强对扶贫干部考察识别和评价使用,对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结合一贯表现,优先提拔重用。(责任单位:各级人事部门)
十三、加强扶贫领域作风建设
(二十五)持续深入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大力倡导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的务实作风,严防扶贫领域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对脱贫攻坚工作中因临阵脱逃、推诿塞责、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严肃查处并追责问责。(责任单位:机关纪委)
(二十六)强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聚焦扶贫项目安排、资金拨付、政策落实等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188体育平台指示精神落到实处。(责任单位:机关纪委)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