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五个合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分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和省厅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实施“五个合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按以下不同权限的要求办理:
(一)用地预审和选址权限均在本级的,由市局相关科室先确定项目选址初步方案,推送项目所在县市区局(分局)组织预审资料,经市局预审通过后出具建设用地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件一并核发。
(二)用地预审在上级部门、选址权限在下级部门的,由下级部门确定项目选址初步方案,组织预审资料依程序上报,待上级部门预审通过后下达用地预审批复,再由下级部门将用地预审批复转化为建设用地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件一并核发。
(三)用地预审和选址权限均在上级部门的,按自然资源部和省厅相关要求办理。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负责选址的市局或县市区局(分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合并办理土地供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用权的,同时申请办理土地供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窗口同步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公告土地出让结果的同时,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到窗口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合并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在办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中,对审查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不再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设计方案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再按单栋建筑面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合并办理用地复核和规划条件核实
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用地复核和规划条件核实两个事项合并为规划条件核实一个事项,在规划条件核实中一并开展用地复核。
五、合并办理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
(一)在项目用地预审和征地报批过程中,对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二)对城市批次用地不再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由所在县市区局(分局)直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用地时序,确定批次范围组织用地报批。
六、规划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规划证书编号由字号加15 位数字组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字号为“用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字号为“地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字号为“建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字号为“乡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字号为“核字”。15 位数字前6 位按照行政区划代码执行,7-15 位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 位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各县市区按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统一编号,宜昌市本级使用420500,宜昌高新区使用420501。
涉及上述业务的相关科室、单位要建立有效沟通、联系机制,保证审批事项统一在窗口受理、出件,确保办事企业群众少跑路,切实方便服务对象。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 年12 月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