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宜昌市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分局:
《宜昌市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已经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8日
宜昌市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令第5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是对经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使用权人不履行《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或不履行闲置土地开发补充协议、不履行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其他闲置土地处置决定,而限制其部分权利的名单。
第三条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规定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
(一)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的;
(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三)《延期开发补充协议》、《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补充协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土地置换协议》等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到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履行的;
(四)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有其他不诚信或干扰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拒不履行约定责任义务等行为的。
第四条 市城区范围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由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县市、夷陵区和高新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分别由县市、夷陵区和高新区国土资源局认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根据闲置处置状况适时更新。
第五条 全市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在宜昌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也可在其他媒体公示。
第六条 纳入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的土地使用权人,在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消除前,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其采取如下惩戒性措施:
(一)不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不办理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中,不予认定其土地竞买资格;
(二)函告规划部门,建议不受理其新的用地选址申请;
(三)函告税务部门,建议在其申请土地税收减免时不予审批。
第七条 经整改已经消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认定的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完成的,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后,从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中移除。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规划、税务、金融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
第九条 闲置土地处置期间,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不停止闲置土地信用黑名单的报批、备案、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