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城区各分局:
为有序推进全市国土资源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宜昌市土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办法(试行)》、《宜昌市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宜昌市土地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13日
宜昌市土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规范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有效归集、整合、发布土地市场主体购地、用地信息,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归集,是指以购地、用地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为数据源,归集、整合各行业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产生的有关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信息数据采集、交换、管理、共享等手段,分级建立土地市场信用信息档案。
第三条 土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共享”的原则,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土地市场信用信息档案,对参与购地、用地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信息归集。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五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一企一档”“一人一档”“一地一档”的原则,以购地、用地主体为基本单元,对其信用信息进行采集、交换、整理、汇总,形成可供发布、查询、管理的土地市场信用信息档案。
土地市场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土地交易信息、土地利用信息和奖励信息构成。
第六条 基础信息包括:企业(个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七条 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司法部门违法记录、工商部门诚信经营记录、税务部门照章纳税记录、银行资信记录和土地违法行政处罚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土地交易信息包括: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及时性信息,购地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缴纳地价款等信息。
第九条 土地利用信息包括: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约定开工、竣工情况,土地闲置、未批先用、违法转让土地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十条 奖励信息包括:受到市(县)人民政府诚信奖励表彰、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诚信奖励表彰、受到行业协会诚信奖励表彰、践行诚实守信的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第三章 归集程序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通过多种方式采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土地交易信息、土地利用信息和奖励信息。
(一)基础信息:在土地交易申请或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用地环节,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个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复印件、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完成购买、合同签订等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由土地市场交易机构将竞得人基础信息、宗地编号抄送同级国土资源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收到交易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宗地、企业(个人)予以建档,相关信息录入至系统。
(二)社会信用信息:从法院、工商、税务、发改、建设工程招投标、征信等相关系统以及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抄送或推送相关信息中获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相关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涉及到土地市场主体的不良信息录入至系统。
(三)土地交易信息:从土地交易或划拨、协议出让、租赁供地审批过程中获取。包括资格审查资料、购地资金、《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等情况。地价款缴纳情况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于当年开展评价前从价款缴纳档案获取录入。
(四)土地利用信息:在市场主体相关利用信息产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收集录入。
(五)奖励信息: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价前10个工作日内,从政府部门、国土资源系统内部、法院、工商、税务、发改、建设工程招投标、征信等相关系统以及社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中采集,并录入至系统。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可依据以下内容归集:
(一)竞买申请资料,划拨或协议出让、租赁申请资料;
(二)出让金缴纳凭证;
(三)出让合同履约情况;
(四)交地确认书、违约责任处理意见;
(五)闲置土地认定书;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或个人);
(七)其他部门或者机构移送文件。
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虚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负责信息归集的机构和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泄露、窃取、买卖信用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昌市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本市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推动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参与土地交易、使用土地的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遵循服务于规范土地市场主体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本级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所在地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认定后的土地市场信用黑名单报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公示。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内容由基础信息、社会信用信息、土地交易信息、土地利用信息、奖励信息等5个方面27项具体指标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 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划为白名单、黄名单、黑名单三类。
白名单:指在土地市场交易及使用过程中信用良好,市场主体诚信度高,诚信意识强、履约能力强。
黄名单:指在土地市场交易及使用过程中有轻微或部分失信行为,市场主体诚信度正常,诚信意识正常,履约能力正常。
黑名单:指在土地市场交易行为中有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诚信度低,诚信意识弱,履约能力差。
第七条 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采用百分考核制:
白名单:考评得分在96分(含)以上的;
黄名单:考评得分在86分(含)以上96分以下的;
黑名单:考评得分在86分以下的。
根据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市国土资源局可适时调整各类评定指标、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体决策,可直接列为黑名单:
(一)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被列入闲置土地黑名单的;
(二)因企业原因,被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出让合同的;
(三)因不良信用行为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造成社会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
(四)有违法用地行为,被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五)被相关部门通报,要求国土部门协助禁止其参与土地竞买活动的。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
(一)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每年按照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标准对土地市场主体进行考核计分。
(二)按照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划分标准筛选出具有失信行为的土地市场主体黑名单,并逐宗核实其失信行为原因。
1.因土地市场主体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失信行为的,纳入黑名单;
2.因失信行为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则返还其相应分值,按其返还后的最终得分将其划入信用白、黄、黑名单。
(三)向列入黑名单内的土地市场主体发送《土地市场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见附件2)。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土地市场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经审核认定不成立的,则维持原认定信息。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最终确认黑名单后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于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参与土地购买、使用的土地市场主体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宜昌市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指标表
附件2
土地市场信用信息公示告知书
公司(个人) :
按照《土地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管理办法》,我局认为你公司(个人)在购地(用地)过程中存在以下失信行为: 。如你公司(个人)认为上述信息与事实不符,可自收到本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经审核认定不成立的,我局将通过门户网站公示上述失信行为信息。
特此函告。
(盖章)
年 月 日
宜昌市土地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信用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推进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参加土地购买、使用土地的公民、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约束,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土地市场主体采取的一系列约束措施。
第四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章 信用信息公示
第五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土地市场主体,由宜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公示,约束期为2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公示的信用信息包括:当事人名称、信用等级和约束期等。
第七条 涉及到土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的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更改或者被撤销的,应及时调整该土地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等级评定结果,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将全市土地市场失信黑名单抄送市智慧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
第三章 信用约束管理
第九条 参与土地竞买或申请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用地的土地市场主体应接受诚信风险告知书(见附件1、附件2),并签订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条 对于信用黑名单中的土地市场主体,在约束期内采取下列限制或者禁止措施:
(一)禁止其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二)将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同时纳入档案进行管理,即原购地、用地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注销原公司,注册新公司的,新公司也不得参与土地交易活动;
(三)抄告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对于其在生产经营、投资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从业资格、资质审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指定具体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确保本市土地市场诚信体系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具有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权限的,只能是国土部门信用评价承办机构,以及依据相关规定可进行查询的有关部门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土地市场诚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土地竞买人:
欢迎您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现将您在申请用地和用地过程中面临的诚信风险告知如下:
一、购地、用地过程中出现以下失信行为,将面临被记入土地市场诚信档案并列入“土地市场信用黑名单”的风险:
(一)提交资格审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
(二)竞得土地后未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超期缴纳出让金超过30天;
(四)擅自延期开、竣工超过30天;
(五)造成土地闲置;
(六)违法转让土地;
(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八)其他土地市场不诚信行为;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通报,要求国土部门协助禁止供地。
二、列入土地市场信用黑名单的,将被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禁止在宜昌市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二)法定代表人注销原公司,注册新公司的,新公司也不得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
三、其他事项:竞买人在参与土地竞买前,应向当地所在国土资源局查询自身诚信状况,明确自身应承担的诚信风险;同时,在购地、用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防止出现失信行为。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土地市场诚信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土地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用地)申请人:
现将您在申请用地和用地过程中面临的诚信风险告知如下:
一、用地过程中出现以下失信行为,将面临被记入土地市场诚信档案并列入“土地市场信用黑名单”的风险:
(一)提交申请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
(二)取得土地后未按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三)超期缴纳出让金、租金超过30天(协议出让、租赁用地的);
(四)擅自延期开、竣工超过30天;
(五)造成土地闲置;
(六)违法转让土地;
(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八)其他土地市场不诚信行为;
(九)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通报,要求国土部门协助禁止供地。
二、列入土地市场信用黑名单的,将被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禁止在宜昌市参与土地交易活动;
(二)法定代表人注销原公司,注册新公司的,新公司也不得参与我市土地交易活动。
三、其他事项:申请人在参与土地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用地)前,应向当地所在国土资源局查询自身诚信状况,明确自身应承担的诚信风险;同时,用地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防止出现失信行为。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年 月 日
附件3
土地市场信用承诺书
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土地市场环境,本企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在土地市场产生的行为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均真实有效,提交的材料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材料所述内容均为本单位真实情况。若经查实违反本承诺,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二、如竞得土地,我单位将按时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遵守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土地价款。如因我方原因超期签订或缴纳价款,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我单位自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期开、竣工,不造成土地闲置,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行为,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