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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

日期:2017-11-17 00:00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

鄂建〔201512

 

各市、州规划局、城管局(委)、园林局:

    为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520

 

 


 

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城乡规划督察(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市(州)、县(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督察意见建议,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坚持“依法督察、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全面覆盖”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分级督察、层级监管的责任体系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纠错机制。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国家、省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指导市(州)、县(市)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二)组建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库,并提请省人民政府聘任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和考核管理办法;

(三)制定年度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建立相关厅局联席会议制度和城乡规划督察议事决策、协调联动机制。

第六条   城乡规划督察的主要事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区域性规划;

(二)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三)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四)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规划,是否符合“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规划和相关管制制度;

(五)编制城乡规划是否符合“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等基本要求,是否通过本地主流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

(六)群众投诉举报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以及规划建设方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城乡长远发展的其他188体育平台事项;

(七)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城乡规划督察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法定规划为准绳的原则,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城乡规划督察采取“巡查与重点督察相结合、遥感监测与挂牌督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巡查是按照年度城乡规划督察方案,对遥感监测疑似图斑、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重点督察是从督察事项中筛选出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驻点督察、专项督查或专案督察;挂牌督办是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发送督察意见,被督察城市逾期拒不整改的,报经省政府同意后,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内部通报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

第九条   集中巡查每年组织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从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库中随机抽调督察员,与省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督察组,赴被督察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第十条   部派督察员城市实行以部为主、以省为辅,部、省既分工明确,又密切配合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式,共同构成协调互补、全面覆盖的部省联动督察体系。部省联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统一的规划督察部、省协调联动工作平台,统筹协调涉及规划督察工作的有关单位;

(二)部、省及时互通城乡规划督察案源线索,畅通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

(三)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共同参与重大案件的集体研判和联合督察;

(四)对遥感监测重点图斑查处不到位、城乡规划许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城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由部、省联合约谈,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主要通过以下方法开展工作:

(一)根据需要列席城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城市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等召开的涉及督察事项的会议;

(二)调阅或者复制涉及督察事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的说明;

(三)利用遥感监测发现督察线索,踏勘涉及督察事项的现场了解情况;

(四)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站和接访场所,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报道发现督察线索;

(五)利用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搜集督察信息;

 (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发出督察工作文书,对其他需要与有关方面进行书面沟通的事宜,可采用信函的交流方式;

(七)跟踪督办落实督察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督察工作文书包括《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督察建议书》)和《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督察意见书》)。

(一)督察工作文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经过批准的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说明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性质及危害,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二)督察工作文书中应要求被督察对象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整改措施;

(三)督察工作文书由省住建厅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督察发现涉及督察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时,应按以下程序发出督察意见建议:

(一)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问题,督查组(员)应起草《督察建议书》,报省住建厅审核,由省住建厅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督察建议书》,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规划实施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督查组(员)应及时向省住建厅移交相关材料,提请省住建厅查处。省住建厅经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送省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由省住建厅向城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出《督察意见书》,抄送其同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督察意见建议的跟踪落实:

(一)通过《督察意见书》、《督察建议书》提出督察意见建议后,督察员和省住建厅应督促地方按期反馈整改措施;

(二)对地方反馈的整改措施,督察员应跟踪落实,并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进展情况;

(三)对未按照督察意见建议进行整改的,由省住建厅约谈被督察城市有关负责人或通过新闻媒体、内部通报等方式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被督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督察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规划督察工作,及时提供与规划督察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按要求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妨碍、阻挠或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提请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未按照《督察建议书》、《督察意见书》认真整改和采取措施的,省住建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社部、住建部令第29号)和相关党员干部管理规定,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失职、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的,按照《湖北省城

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督察员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出示《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监督检查证》。

第十九条   省住建厅内部责任分工为:

(一)稽查执法处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督察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会同城乡规划处和省城乡建设监督办公室开展住建部转(交)办案件调查处理,协调部省联动、部门协商等事项;

(二)城乡规划处负责遴选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参与违法事实调查认定和案件处理,指导省城乡规划中心提供遥感监测等技术支持;

(三)省城乡建设监督办公室负责按照厅年度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集中巡查,对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进行日常管理;

(四)其他相关处室主动配合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