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业务会会议纪要[2015]006号
2015年2月13日,副局长张建新主持召开业务会议,研究了宜昌市伍家乡共同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农民住宅小区二期1#至3#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等7个规划问题。现纪要如下:
一、宜昌市伍家乡共同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农民住宅小区二期1#至3#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
经核实资料和现场踏勘,该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经会议研究,同意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二、宜昌市国土资源局来函申请下达马家溪综合码头出让条件
2012年1月,我局对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了马家溪综合码头出让条件,用地面积16825.21平方米。由于原出让条件已超过2年使用期限,在收到三峡枢纽港管理委员会“支持该项目尽快建成,服务腹地经济发展”的回复意见后,我局为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核发该地块的出让条件,将北侧一块面积为2413.07平方米的用地纳入本次出让条件范围,总用地面积增加为19238.28平方米。为保障该码头的综合功能完整,市国土资源局现申请将出让条件中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优化完善。
经会议研究,由于港口码头是城市188体育平台的基础设施,同意将建筑总规模控制在不大于15000平方米。
三、宜昌鸿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龙盘湖生态旅游度假区(一期)3区2#地下室B区、4#地下室、中铁龙盘湖世纪山水2区3#、5#、9#、12#、17#、18#、23#、25#、41#楼、2#、3#地下室A区楼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
经核对资料和现场踏勘,该工程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经会议研究,同意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明。
四、宜昌伍家乡共联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共联商贸大市场配套临时仓库定点
共联商贸大市场一期已开业,二期在建,现建设单位提出需3-5万平方米临时仓库作为配套使用,拟选于市场东南侧,伍家区政府专题会研究予以同意。初步方案占地7.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共7幢单层仓库,经核对该区域正在编制的临江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拟选位置为商业,农林及部分居住用地。
经会议研究,原则支持共联村项目建设,同时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由伍家区政府对共联村整体改造项目进行统一核算和平衡,明确共联村集体发展用地规模;二是请新区推进办公室对该片区内建设用地及项目安排进行统筹,并对该临时仓库项目提出意见。
五、宜昌华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补办液化气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宜昌华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3年4月在伍家乡联丰村二组建设液化气站。经2014年10月17日第37次局业务会研究,考虑到该项目为搬迁安置项目,且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由伍家岗分局对方案进行核实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伍家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已对该公司无证建设的违法行为出具了给予限期整改(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履行罚款处罚,现申请补办规划手续。
经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举违法建设总面积为1602.81平方米(实测面积),
办公楼地下二层未进行处罚,图示地上总建筑面积1643.57平方米与实测处罚总建筑面积1602.81平方米相差40.76平方米。
经会议研究,考虑到办公楼地下部分为辅助性功能用房,同意保留使用;因施工图设计与建设工程的施工和测量误差导致竣工实测面积较施工图少40.76平方米,要求按实测面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宜煤集团点军艾家移民安置房项目建设办公室申请艾家移民安置房变更。
宜煤集团点军艾家移民安置房项目位于点军区艾家镇,项目选址意见书要求配建地下停车位比率应达到60%,按照选址要求批复的设计方案相应设置有一个4686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库。宜煤集团点军艾家移民安置房项目建设办公室提出为降低建设成本,申请取消地下停车库,利用项目用地范围以外、翻坝高速公路边的防护用地作地面停车场,解决停车配建问题。
经会议研究,取消地下停车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停车比率将达不到规划要求;安置房项目用地与翻坝高速公路之间用地属于安全防护用地,存在安全的隐患,也不属于安置房用地范围,不能用作安置房的停车场。因此,不同意取消地下停车库。
七、宜昌市伍家岗区土地储备中心来函申请下达点军区五龙路地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
地块位于点军区五龙路与五龙三路交汇处西南侧,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用地面积约154亩。地块东侧五龙三路线形已进行调整,与五龙片区控规路网存在差异。
经会议研究,同意下达该地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地块东侧用地边界按照调整后的五龙三路道路红线确定。同时,会议要求将地块西南侧相邻居住区配套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出让范围,统一建设。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刘晓华、艾长征、闫晓、谭道明、覃远琳、屈哲、杨君、张江、王范荣、夏伟荣、郭华、朱健、杜宪、丁革强、李源、高周洲、李长进、杨瑞、易波、苏蓉、周琪、陈进名、赵建军、韩郑、熊炎等。会议纪要撰稿人员行政审批科郭华,市政工程科李长进,伍家分局李源、周琪,点军分局王范荣,法规科赵建军、韩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