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宜备案须知(试行)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宜备案须知(试行)
一、备案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准入条件和备案分解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鄂取得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任务的,向省住建厅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向宜昌所在地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规定
进宜编制城市(含县城)和乡镇各项规划任务的技术人员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另需配备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如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相应配备。
(一)提交资料
1、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介绍信;
2、省外城乡规规划编制单位入宜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3、单位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意向书或委托书;
6、进宜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7、承担本次规划编制任务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注册证)、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或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8、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1、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入宜承担城市(含县城)和乡镇各项规划编制任务,持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意向书或委托书,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须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入宜备案登记表》;
2、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介绍信、任务意向书、以及相关资质材料等到任务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入宜备案登记表》。
三、相关责任
1.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我市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2.未办理备案登记,已在我市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城乡规划编制活动,所编制的成果不得审查审批,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联系方式
宜昌市规划局
综合管理科:毛欣 0717-6323510
编号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入宜备案登记表 (二O 年 月) 申请备案单位名称(签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项目所在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位所在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各一份。 单位名称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主管部门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核发部门 证书有效期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拟承接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建设单位 项目等级 单位简历 承担编制任务设计人员概 况 姓名 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所学专业 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附:《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鄂备案须知》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鄂备案须知
一、备案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准入条件和备案分解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鄂取得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任务的,向省住建厅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向省厅备案规定
进鄂编制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任务的技术人员中,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城市规划师资格,另需配备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中级职称人员各不少于1人。其他专业如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中级职称技术人员相应配备。
(一)提交资料
1、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介绍信;
2、省外城乡规规划编制单位入鄂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3、单位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意向书或委托书;
6、进鄂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7、承担本次规划编制任务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注册证)、毕业证、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或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8、经办人员的单位介绍信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1、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入鄂承担城市(含县城)总体规划编制任务,须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意向书或委托书后,向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入鄂备案登记表》;
2、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跨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介绍信、任务意向书、以及相关资质材料等到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办理《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入鄂备案登记表》;
3、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持有《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入鄂备案登记表》后,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四、相关责任
1.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经备案登记的,不得在我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2.未办理备案登记,已在我省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城乡规划编制活动,所编制的成果不得审查审批,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联系方式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办公室:027-68873076
城 乡 规 划 处:027-68873022
编号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入鄂备案登记表 (二O 年 月) 申请备案单位名称(签章) 注:此表一式四份,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项目所在地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位所在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各一份。 单位名称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主管部门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核发部门 证书有效期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拟承接的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建设单位 项目等级 单位简历 承担编制任务设计人员概况 姓名 职务 专业技术职称 所学专业 项目所在地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