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业务会会议纪要[2009]1号
日期:2009-01-14 17:16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2009年1月12日)
2009年1月5日,局长颜家万主持召开业务会议,研究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10研究所海山科技产业园方案审查等6个项目的规划问题。现纪要如下:
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10研究所海山科技产业园方案审查
该项目位于西陵二路延伸段、窑湾乡唐家湾村五组,现提交的方案没有提供咨询报告,外立面色彩为红色调。
会议原则同意该方案,并要求调整建筑单体外立面色彩与门房相一致,由市规划信息咨询中心进行咨询,重点确定场地竖向设计与城市道路交通关系,由西陵分局按程序审批。
二、宜昌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东山村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层高申请变更
该公司开发的东山村居住小区的高层住宅的18~21号、23~25号楼)目前基本已施工封顶,原施工图设计层高为2.8米,现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将建筑层高调整为2.9米。按照2008年第48次局业务会意见,同意18~21号、23号楼的变更;24、25号楼对北侧东山村两栋安置房的日照影响由市规划信息咨询中心进行技术分析。现市规划信息中心结合施工后的建筑实际高程,分析了层高调整后的日照情况,其中18~21号、23号楼修改层高后,对拟调整建筑本身和周边其他建筑的日照产生影响,但仍然满足大寒日两小时的标准;24、25号楼对北侧东山村两栋安置房的日照影响较大,层高调整后安置房1号楼有一间卧室达不到两小时的日照标准,但该套住房南向的客厅和书房依然能满足两小时日照标准。
会议研究认为,考虑24、25号楼层高升高后对东山村安置房的影响依然满足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同意该小区高层建筑18~21号、23~25号楼的层高由2.8米变更为2.9米。
三、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查询有关规划问题的来函答复
“馨岛·国际名苑”26户业主诉开发商馨岛物业公司延期交房案,经葛洲坝人民法院一审败诉,其代理人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向我局来函查询原规划许可证审批相关情况。
经会议研究,提出以下答复意见:一是宜昌市规划局(2007)1号会议纪要可在网上下载。二是“馨岛·国际名苑”原是市中心城区“烂尾楼”工程,原建设单位为湖北三联开发公司。为落实市政府关于治理“烂尾楼”的决定,2004年在对馨岛物业公司办理的宜市规建永(2004)11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在该公司还未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情况下,将两栋七层住宅楼划入“馨岛·国际名苑”拆迁范围。该公司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实施了拆迁范围内两栋七层住宅楼的拆迁,其补偿、安置工作由该公司承担,但拆除的土地未改变使用权,无偿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三是“馨岛·国际名苑”主体工程竣工后,馨岛物业公司曾多次要求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但由于拆迁范围内的拆迁未完成,城市规划部门为保证城市道路建设,要求该公司拆迁完成后再办理规划验收。
四、宜昌市猇亭地税分局业务办公用房改扩建和新建职工食堂定点
猇亭区地税分局拟申请在正大路扩建办公业务用房及新建职工食堂等辅助用房。现有办公楼主体9层,裙房2层,改扩建后裙房3层,主体9层,新建职工食堂等辅助用房为3层;改扩建筑总建筑面积3223平方米,其中改建面积2030平方米,扩建面积1193平方米。
经会议研究原则同意改扩建业务办公用房和新建职工食堂定点,同时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扩建办公业务用房的东西两侧不得超出原办公楼边线,适当增加进深、以便增加建筑面积,并原则同意立面方案。二是新建职工食堂等辅助用房方案中的红色檐口改为灰色。
五、旭光村村民搬迁安置居住小区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方案审查
旭光村村民搬迁安置居住点位于中南一路,总用地面积2.67公顷。建设单位按照(2008)46次局业务会议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新提交的方案存在以下问题:(1)配套公建选址意见书要求文体设施和社区医疗设施用房与住宅楼分开设置,而提交的方案未分开设置;(2)3号楼面墙退用地边界最小距离仅有11.9米。
经会议研究原则同意规划方案和单体建筑方案,要求建筑色彩和外墙形式与松林路经济适用房保持一致,由市规划信息咨询中心做日照分析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后,伍家岗分局按程序审批。
六、市政府办公室来函《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要求修路占地予以经济补偿的请示》答复意见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8月购得三峡大学原东校区土地337亩(30万元/亩),为扩大校区用地范围,分别从宜昌开发区征用土地142亩(18万元/亩),征用东山村土地49.9亩(7万元/亩)。该学院提出申请补偿要求为:(1)修建东山村路占用该学院土地6758平方米(合10.14亩),其中路外侧2365平方米,路面2853平方米,边坡1540平方米。(2)修建东山村路所占用地原有9户居民由该学院承担的搬迁补偿费310.37万元。(3)修建运河路占用6.61亩(4410平方米),其中内边坡1560平方米,路面2850平方米。(4)2004年修建胜利三路延伸段占用土地9.04亩。
我局依据该学院提供的征用东山村用地地块界址点坐标并结合道路红线,对东山村路及运河路两条道路占用该学院用地情况进行了核实:(1)修建东山村路路面占用该学院土地3074.75平方米(合4.6亩),道路放坡利用土地2897.5平方米(合4.35亩)。(2)修建运河路路面占用该学院土地1419.24平方米(合2.12亩),道路放坡利用土地3537.66平方米(合5.3亩)。以上两条道路路面实际占用该院土地6.72亩。
会议研究认为,该学院未提供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只提供了新征宜昌开发区及东山村部分的界址点坐标。经核实,东山村路、运河路的道路放坡部分只减缓了道路挡土墙坡度,该地块标高降低后仍可以使用,土地使用权仍为该学院所有,建议只对已经核实的东山村路、运河路道路路面占用该学院的6.72亩土地进行补偿,其道路路面占用该学院的土地面积应以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定为准。胜利三路延伸段道路路面占用该学院的用地面积,待该学院提供土地使用证及界址点坐标,并经核实后,再另行提交会议研究。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聂峰、艾长征、谭道明、杜宪、朱健、危肃、汪鸣、程明、罗洋、王范荣、苏蓉、张江、高周洲、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