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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通知

日期:2011-10-09 09:29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各县(市)规划局(住建局),城区各规划分局,葛洲坝城管局,局属各业务科室: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101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推动全市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就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条例》

认真学习、全面领会《条例》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基本前提。在学习中,要注重领会《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充分认识《条例》施行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规范城乡规划部门的行政行为,推进全市城乡规划工作法制化的重大意义。要把学习好《条例》作为城乡规划工作人员上岗的条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条例》学习培训活动;要集中组织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要紧密联系实际,对照实际工作进行学习研讨,总结和反思工作中的经验与问题。要通过学习和交流,做到知法懂法,为宣传贯彻和实施《条例》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广泛宣传,精心营造实施《条例》的浓厚氛围

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报告城乡规划有关工作,争取重视和支持。201110月为《条例》宣传月,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以及宣传栏、公众问答等多种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城乡居民充分了解《条例》关于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公民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等规定,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提高广大公民城乡规划法律意识。

三、深入贯彻,严格组织《条例》实施

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尽快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安排,严格组织《条例》的实施。要对现行与《条例》不相适应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抓紧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深化、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的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制,切实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安排请于1010日前报我局法规科。

 

 

 

                           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