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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规划局 宜昌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9-07-30 08:28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宜昌市规划局  宜昌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
和监督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规划(建设)局,监察局:
  现将《宜昌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市规划局、市监察局将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宜昌市规划局    宜昌市监察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建设用地 容积率 监督检查 通知
宜昌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印发  
 
宜昌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规定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容积率作为规划条件中的188体育平台的开发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三、城乡规划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同一建设项目,在下达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过程中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进行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四、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控制的建筑面积。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如果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的规定,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其他规划的须先行调整涉及到的其他规划。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控制指标。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工业性质的项目除外):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符合国家规范的调整方案设计,委托有城市规划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核定。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的,在宜昌规划网站和宜昌主要媒体上公示调整的方案,公示时间30天,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专家论证通过、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各界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抄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纳超容积率部分楼面地价款。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规划变更手续。
  (八)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文件)复印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监察局备案。
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将涉及容积率调整的上述文件材料随建设项目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工业性质项目,因项目建设的工艺流程需要,确需调整容积率控制指标的,按下列程序进行调整: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符合国家规范的调整方案设计。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宜昌主要媒体上公示。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专家论证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查,确需调整的,拟定意见和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作出决定。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抄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后续规划变更手续。
  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完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核实。核实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面积。对建设工程竣工时所建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书面通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待依法处理完毕后,再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九、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坚持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整改措施。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大对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增加容积率等问题。
  十、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交易等违法行为。
  十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2009年5月1日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止。执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