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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日期:2009-07-24 16:35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办公室 阅读量:

各科室、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新版城乡规划许可证样本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现将启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证书启用。自200971日起启用新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集体建设用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新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及附图,正本、副本及附图联用方具法律效力。

  二、适用范围。城区范围内具有村民身份的村民建房及村民杂屋,性质分为永久和临时建筑。

  三、领取发放。全市实行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发放领取及管理,申领证书时须同时报送前次领取证书实际核发数量和未发数量,并报送发放情况汇总表。

  四、编号登记。新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按区统一编号,西陵区编号为宜市乡规西字(2009***号,伍家岗区编号为宜市乡规伍字(2009***号,点军区编号为宜市乡规点字(2009***号,猇亭区编号为宜市乡规猇字(2009***号,夷陵区编号为宜市乡规夷字(2009***号,括号内为年度编号。临时项目不另外编号,直接在副本中注明临时使用性质。

  五、规范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审核同意后发副本及附图,凭副本及附图,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完成后方可开工建设。个人住宅及杂屋由分局验收,验收合格后换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

  六、监督管理。各发证单位需完善相关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专人保管,建立证书领取、发放、管理台帐制度和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证书管理工作,按月填报证书管理统计报表,每月1日前向局办公室报送上月统计报表。

                            2009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