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12-26 11:06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办公室 阅读量:
各市、州、林区建设管理部门,厅直各单位:
2008年9月22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10月24日,省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又召开了成员单位调整充实后的第一次联席会议。通报了当前消防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部署了当前及下一阶段的工作。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现就当前全省建设领域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城市消防规划工作的力度。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城乡消防安全的规定。特别是在居住区规划设计时,要按照《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防火安全间距,规划部门要将消防站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同步实施。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的占用。
二、加大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安全消防部门从源头上防止重大火灾隐患滋生。要加大对高层建筑和人流集中的商场、影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建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参建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保证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许投入使用、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一律不允许进行商品房销售。
三、切实把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关。一是建设单位要自觉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职责,对工程消防质量安全全面负责。要遵循科学规律,加强招投标管理,严把消防工程发包关,从优选择设计、施工、监理队伍,认真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防火措施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二是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内部设计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管理责任制,要注重设计方案的比选和优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加强各专业之间的协调配合,搞好专业间的一致性控制,避免和减少专业之间“错、漏、碰、缺”现象的发生。三是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要加强工序管理,动态跟踪施工质量,按照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加强对工序过程的控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安全质量。四是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现场监理,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公正、科学、服务的态度监督管理工程质量,抓好消防安全质量监理工作。
四、加大城建消防工作的管理力度。一是要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依据城市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组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在城市建设中,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坚决杜绝侵占消防用地和消防通道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二是要保障城市消防用水、消防栓等消防设施,防止漏水、堵塞、损坏,要保证消防用水压力和供水安全。在对自来水公司推进市场化改革、实行特许经营过程中,不得忽视消防等社会责任,建设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必须明确城市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消防用水等有关消防社会责任的内容。三是要强化消防通道的管理。各地在城市管理和城监执法工作中,要把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占用消防通道、挤占消防通道摆摊设点等违章现象作为治理重点,对占用消防通道搞违章搭建的要坚决无条件拆除,并实行严管,要及时维修破损道路,及时清理乱堆乱放的物品,搞好清洁卫生,设立好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的醒目标识,确保消防通道24小时畅通无阻。四是要切实做好燃气行业的防火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安全供气。
五、加大房地产物业管理部门小区消防管理的力度。一是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小区时,要对所管物业项目,严格按规划和设计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验收。二是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将消防安全作为重点,纳入日常管理。在接受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的培训与演练的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进行模拟操作考核。三是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所管小区(大厦)进行有关行业达标检查时,将消防安全列入188体育平台指标,确定相当分值进行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以保证消防工作落到实处。
厅直各单位要切实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办公区、住宅区的消防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清理消防通道,配齐消防设施,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定期开展检查排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和参与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责任感,树立全局观念,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使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湖北省建设厅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