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办事指南(便民服务提示卡)》的通知
日期:2008-09-05 11:31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办公室 阅读量:
城乡规划报建须知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办理事项及时限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土地规划条件》:18个工作日;
2、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8个工作日;
3、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8个工作日;
4、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8个工作日;
5、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1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依法应进行公告、公示和听证的项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申请资料及附件要求
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如有不实,由申请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由申请单位填写的表格,请参照我局张贴在受理窗口和规划网站上的样表格式填写。申请表的文本可通过规划网站下载。申请材料已在上一阶段提供,下阶段原则上不再提供。
四、受理地点及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宜昌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城市规划窗口统一受理(地点 :夷陵路 22号)。
除法定节假日外的工作时间均可受理。
五、说明
1、凡是符合省、市规定应纳入规划许可“绿色通道”的工业、城市基础设施等其他投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
2、受理窗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初审。需要补正的,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提交相关科室审查,五日内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予以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规划行政许可、依法不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规划部门不予受理。
4、建设单位需要变更已核发的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表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依法按程序重新审批。需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依法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提出听证申请的,依法应当组织听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5、建设单位取得规划批件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6、申办店招标牌广告(不含T型广告)、临时工程、小型新建与改扩建工程、农民个人建房等规划许可手续,我局本着便民原则,简化程序办理。
咨询电话:6851019 监督电话:6243483,6238837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指南
一、 受理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四大类用地,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经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投资批准文件(原件1 份);
3、能反映拟建范围及周边关系现状的1:500地形图1份,并标明选址意向位置;
4、现状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科室现场踏勘;
4、局业务会议研究或上一级会议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含规划设计要求、规划设计范围图、拟用地范围图、拆迁范围图)。
2、对不同意的,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告知书》。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的要求,先委托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并取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咨询报告,然后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六、其他说明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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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指南
一、 受理范围
1、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类经营性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国土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提供的拟出让地块选址联系函后,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2、已经取得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或者已经出让交易程序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换发《出让土地规划条件》。
二、受理条件
1、国土部门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
(1)拟出让地块选址联系函(原件1份);
(2)现状用地土地权属证明及附件附图(复印件1份)。
2、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填写《规划条件申请表》;
(2)能反映拟建范围及周边关系现状的1:500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位置(原件1份);
(3)已经取得出让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经土地出让交易程序的,须提供土地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国土部门书面征询规划选址意见函或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科室现场踏勘;
4、局业务会议研究或上一级会议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国土部门书面征询规划选址意见或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发放《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附件(含规划设计范围图、拟用地范围图、拆迁范围图);对已完成土地出让交易程序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换发《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附件(含规划设计范围图、拟用地范围图、拆迁范围图)。
2、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条件申请告知书》。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附件的要求,先委托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并取得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咨询报告,然后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六、其他说明
国土部门自取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出让交易程序,或未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建设单位自取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且未申请规划条件延期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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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南
一、受理范围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按要求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及规划咨询,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取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按要求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及规划咨询,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还):
1、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
3、以征用、划拨方式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需提供用地协议(原件1份);
4、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
5、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评估论证报告;
6、经有资质的规划咨询机构咨询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及规划咨询报告(咨询报告原件1份、方案原件2份及电子资料1份);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科室现场踏勘;
4、局业务会议或上一级会议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以下批件:
(1)《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通知书》;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通知书(一)》;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审查通知书(二)》;
(4)建设工程定位图;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即用地红线图)。
2、对不同意的,发放以下文书:
(1)《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书》;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审查意见书(一)》;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审查意见书(二)》;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告知书》。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向国土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证手续;按照批准实施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图设计;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达到拆迁进度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六、其他说明
1、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
2、建设单位提出分别报批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分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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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南
一、受理范围
已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附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按照批准实施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设计,同时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拆迁达到拆迁进度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经我局核对后退还原件):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工程施工图(原件2份及电子资料1份,建筑工程仅需建施图部分);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报送的环保、卫生防疫、消防、交通、建设、人防、安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审查办理;
4、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以下批件:
(1)经同意分期实施规划和拆迁的分期拆迁红线图;
(2)《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
(3)经我局现场验线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2、对不同意的,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审查意见书》。
五、下阶段受理事项
1、基础工程和地下工程完工后,经我局勘验合格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上部工程施工。
2、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我局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六、其他说明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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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指南
一、受理范围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要求纳入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组织竣工验收之前,应当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二、受理条件
1、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工程外装修、室外环境、配套设施、综合管线和道路建设等);
2、完成拆迁范围内应拆建(构)筑物的拆除和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拆除;
3、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已自行纠正或依法处理完毕;
4、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经我局核对后退还原件):
(1)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及附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5)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原件、复印件各1份);
(6)建设工程定位图(原件、复印件各1份);
(7)1:500竣工地形图(原件1份)。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审查核实;
4、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符合规划条件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2、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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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指南
一、受理范围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提供复印件的资料,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无误):
1、个人填写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具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意见;
2、村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1份);
3、建设工程设计图或村民建房标准图(原件或复印件2份);
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2、现场踏勘;
3、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5、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共同放线、验线;
6、规划验收合格后换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副本、村民建房定位图、盖章同意的建设工程设计图或村民建房标准图;
2、对不同意的,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告知书》。
五、其他说明
村民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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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临时建设工程,对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无影响,且在达到规定期限后能够自行无偿拆除的,建设单位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选址定点阶段: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能反映拟建范围及周边关系现状的1:500地形图1份,并标明选址意向位置;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2、方案审查阶段: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方案原件2份及电子资料1份);
3、工程报建阶段:
(6)建设工程施工图(原件2份及电子资料1份,建筑工程仅需建施图部分);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现场踏勘;
4、业务会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五、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以下批件:
(1)建设工程定位图及设计要求;
(2)拆迁范围图;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审查通知书(二)》;
(4)《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
(5)经我局现场验线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2、对不同意的,发放以下文书: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告知书》。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审查意见书(二)》;
(3)《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审查意见书》;
六、其他说明
1、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达到规定期限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须自行无偿拆除。
2、建设单位提出分别报批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分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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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既有用地原址建设、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且建筑容量指标未超出既有控制值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选址定点阶段: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能反映拟建范围及周边关系现状的1:500地形图1份,并标明选址意向位置;
(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属改建、扩建的,须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论证报告(原件1份);
2、方案审查阶段:
(6)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方案原件2份及电子资料1份);
3、工程报建阶段:
(7)建设工程施工图(原件2份及电子资料1份,建筑工程仅需建施图部分);
(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现场踏勘;
4、业务会研究;
5、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五、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以下批件:
(1)建设工程定位图及设计要求;
(2)拆迁范围图;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审查通知书(二)》;
(4)《建设工程放线通知单》;
(5)经我局现场验线符合要求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
2、对不同意的,发放以下文书: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告知书》;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审查意见书(二)》;
(3)《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审查意见书》。
六、其他说明
1、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申请办理延期的,该证自行失效。
2、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分别报批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含方案总平面图、建筑工程单体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分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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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店招、标牌规划报建指南
一、受理范围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设置各类户外店招、标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二、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供下列资料(须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经我局核对后退回):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书(原件1份)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各1份);
4、涉及相邻关系的,与相邻产权人的协议(原件1份);
5、设计图样及透视效果图(原件2份);
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程序
1、建设单位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材料;
3、现场踏勘;
4、发放受理结果文书。
四、受理结果
1、对同意的,发放以下批件:
(1)建设工程定位图及设计要求;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2、对不同意的,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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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报建事项特别提示
为了节省您的宝贵时间,减少往返次数和报建成本,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现特别提醒您:规划报建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许可或者不予同意:
1、申请人不具备申报主体资格提出申请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已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仍未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4、属依法纳入拆迁范围或已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出让土地规划条件,而提出改建、扩建申请的;
5、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且未达到拆迁进度规划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6、属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自然保护小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下水源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坡度大于25度的水土保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大型基础设施通道控制带、水体河流控制区等禁止建设区的建设项目申请;
7、侵占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红线”,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及经公布保护的历史建(构)筑物城市“紫线”,依法需要保护水域城市“蓝线”的所有与上述规划管制“四线”保护对象无关的建设项目;
8、占压受依法保护的输电线路走廊、微波通道、地下综合管线的建设项目;
9、已建设完成的原有基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指标超出规定控制值的新建、扩建项目;
10、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分别超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规定的0.1、2%,且不满足建筑面积或容积率奖励规定的建设项目;
11、不满足建筑间距、建筑高度控制及退让距离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
12、设计文件未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的规定要求,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
13、对已经规划许可或已建设完成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贸市场、居委会、公厕、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改变其用途申请的;
14、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申请,但严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经公示或组织听证会而不同意的;
咨询电话:6851019 监督电话:6243483,6238837
规划事项需提交市规委会审议提示
一、下列事项需提交市规委会专题会议研究审议:
1、大型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大型工业项目、城市主要道路和188体育平台节点大型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的选址;
2、居住区、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3、18层以上高层建筑、188体育平台公共建筑,以及公园、绿地、雕塑和其他公益性构筑物等188体育平台项目的建设方案;
4、需调整规委会专题会议意见的工程项目;
5、符合容积率补偿条件的房屋开发项目等建设项目;
二、下列事项需提交市规委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
1、市域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公共建筑选址;
2、城市重点区域标志性建筑的规划、建筑方案;
3、市规委会专题会议提交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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