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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责任制规定》、《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08-09-05 11:13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办公室 阅读量:
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保障规划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证工作人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是指本局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规划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规划管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四)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五)宜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六)宜昌市城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七)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八)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
   (九)已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
    第五条 局规划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 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制度。
  (一)对《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我市的各类城市规划,负有宣传的责任。
  应当定期对规划管理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全面开展文明执法教育和加强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学习教育,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增强廉政意识。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备案。应适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向社会公布法定的许可事项、依据、时限、程序、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实施规划管理科室或派出机构应千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适时组织检查考核。对考核为最后名次的人员,可以采取诫勉谈话等措施。
  (五)严格按照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程序、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划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城市规划批前、批后公示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督办工作制度、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有关的法律程序以及相关制度实施规划管理,组织政务督查。
  (六)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六不准”和“十条禁令”。
  (七)接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设立举报箱和公开投诉电话,聘请政务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适时回访行政相对人,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方法,为行政相对提供高质量的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建立城市规划成果和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公示制度和按有关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实现规划管理的全过程公开和阳光透明。
  (九)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规划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局内自动化办公系统,建立规划管理全过程的监控,保证工作人员公正、规范、廉洁、高效的实施规划管理。
  (十)依法组织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工作,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一)加强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定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规划监督巡查机制和岗位责任,有效制止和遏制违法建设发生,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十二)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科学决策机制。规划决策实行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建设项目局业务会审议和分级审批机制,真正实现规划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 规划管理职责。
   (一)受市政府委托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188体育平台地段和188体育平台节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招标或方案征集工作。组织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参与专业规划的编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标准,对以上各类规划的文本和图册进行审核审查,并按法定程序审批、上报。
  (二)依法审查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对规划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编制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三)根据各类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地块的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情况以及各类规划指标,提出选址意见,按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确定规划要求、拟用地范围、拆迁范围和规划设计范围。
  审查、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筑方案是否符合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确定的规划要求、城乡规划强制性要求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用地位置和使用性质,发放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审查通知书和建设工程定位图。
  审查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是否符合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的规划要求和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按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前定位、验线,基础或隐蔽工程完成后组织勘验正负零和在建项目的监督核查。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核发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六)负责核发道路、管线等市政项目建设的“一书两证”。
  (七)负责户外广告、标牌的规划审查审批。
  (八)负责城市雕塑建设的规划审查审批。
  (九)负责规划区范围内村民报建的《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十)依法受理对各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的申请。
  (十一)指导县(市)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专家评审,对县(市)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工作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投诉或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二)应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三)应予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或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四)应举行听证而组织听证的;应进行公示而不公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
  第九条 根据规划管理需要相关科室或派出机构配合的,有关科室或派出机构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
  第十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应当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禁止压制、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局有关领导和各科室、派出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规划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管理责任制有关制度的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工作。
 
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划管理监督检查,是对实施规划管理人员的行政行为,依法实施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实施规划管理可人员 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地施行。
  第四条 组成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纪检组长和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和派出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规划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局纪检监察部门、规划监督科承办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实施规划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受理对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的投诉;
  (三)组织实施检查;
  (四)协调处理实施规划管理工作中的争议、纠纷;
  (五)对违纪违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规划编制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是否履行了审查审核职能;
  (二)规划行政许可或相关规划管理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规划行政许可或相关规划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期限;
  (四)在实施规划管理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行为。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抽查或重点检查相结合;每年审查各科室或派出机构办理的一至两个规划成果、审批案件和一个重点工程项目,听取相关单位意见,作出评价报告;
  (二)投诉跟踪,实行个案重点监查;
  (三)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评议实施规划管理人员。
  第八条  监督检查机构通过经常性检查,对实施规划管理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定量定性的分析、统计,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预防违法行政和行政违纪行为。
  第九条 对在实施规划管理工作中查实的违规违纪人员,局规划管理监督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违纪违规行为和实施规划管理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规划管理人员在实施规划管理过程中,因违规或违纪,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等造成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责任和惩戒相适应的原则。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应从重处理。
  第四条  实施规划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提出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对申请人应当整改的内容未一次性告知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理由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未在局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擅自脱岗、未履行职责或失职、失察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八)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九)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依法予以公示而不公示的;
  (十)刁难当事人或对抵制、检举、投诉其违法行为者打击报复的;
  (十一)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规划管理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规划管理行为过错发生的;
  (三)因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或不明确,在理论与实践上有争议的;
  (四)其他不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造成违法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依法或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
  (四)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不合格);
  (五)离岗学习;
  (六)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七)行政、党纪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九)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七条  因本机关和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将责令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八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根据不同的职责划分承担不同的责任。
  (一)工作人员独立承办的事项,发生过错的,该工作人员负完全责任。
  (二)科室或分局应履行而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科室或分局领导负主要责任。
  (三)逐级报批的事项:
  1、承办人对申请事项事实的认定有误、属职责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造成审核、审批错误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审批人负失察责任。
  2、承办人呈报无误,审核人、审批人批准错误的,审核、审批人负完全责任。
  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导致过错发生的,由其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组成局主要领导、纪检、各科室和派出机构负责人参加的规划管理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局纪检监察部门承办,负责过错责任的调查和认定,依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规划管理过错责任人,干扰、阻碍对其实施调查的,或者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凡受到过错追究的人员,一律取消本人本年度评选先进和年度考核评优的资格。
  第十三条 规划管理过错责任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规划管理过错责任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