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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建成区面积及人口统计暂行规则》的通知

日期:2008-09-02 08:21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办公室 阅读量: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确定宜昌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建成区”)的面积和范围,规范建成区面积及人口统计工作,为城市建设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成区面积及人口原则上每年统计一次,面积以平方公里作为计量单位,人口计量单位为万人。统计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30日。
  第三条、规划编制科负责统计工作任务委托和成果技术审查等组织工作。办公室会同各规划分局负责收集其辖区内本年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数量及相关建设项目基础资料,作为核定新增建成区面积的基础数据;
  第四条、每年度建成区面积及人口统计的程序规定:
  ①市规划局于每年11月下旬将当年建成区统计工作任务委托给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机构;
  ②受委托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及相关建设项目数据资料,在进行实地调查和通过航片核对的基础上,以1:1万地形图为底图,分区域完成当年的建成区范围图,并将历史建成区、新增建成区和准建成区范围,分别采用不同色彩标记注明,同时列表计算出统计范围内各区域城市建成区面积。
  ③市规划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受委托单位形成的中间成果进行审查。
  ④受委托单位于当年12月底前形成正式成果,同时对建成区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年度建成区情况报告。
  第五条  市规划局根据建成区统计情况,形成公报,于次年1月上旬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建成区的定义及统计范围
  第六条、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根据宜昌市城市建设用地状况和发展趋势,将已经或即将开发建设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历史建成区、新增建成区和准建成区三类:
  ①历史建成区是指统计时限当年之前已经完成建设、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用地相对集中分布的区域。
  ②新增建成区是指历史建成区用地区域以外的正在建设或当年已建设完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用地区域。
  ③准建成区是指建成区以外,已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区域。
  第七条、宜昌市建成区面积为历史建成区面积与新增建成区面积之和,每年度上报的建成区面积以此数据为准(准建成区不计入城市建成区面积)。
  第八条、宜昌市建成区面积数据以今年市规划设计院编制的2007年度宜昌市建成区面积数据为基准,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根据《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域,建成区面积统计范围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含小溪塔街办、三峡坝区、乐天溪镇、三斗坪镇、太平溪镇、龙泉镇)的管辖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不纳入统计范围。
  三、宜昌市人口统计
  第十条、宜昌市人口数据的采集依照宜昌市公安局提供的上年度统计报表为基准填报。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负责收集公安局编制的年度人口年报表,时间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期限,于第二年年初去市公安局收集上一年度的人口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人口数据的统计类别分为三组:
  ①第一组为宜昌市区总人口:指行政区域内常住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统计范围包括 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夷陵区。
  ②第二组为建成区人口:指划定的城区范围人口数,以非农业人口数据为主,统计范围包括西陵区(不含大树湾和黑虎山)、伍家岗区(不含南湾村和灵堡村)、点军区(含桥边镇、艾家镇、五龙街办、紫阳街办)、猇亭区、夷陵区(含小溪塔街办、三峡坝区、三斗坪、乐天溪、太平溪、龙泉镇)。
  ③第三组为城市规划区人口:指确定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人口数。范围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  猇亭区、夷陵区(含小溪塔街办、三峡坝区、乐天溪镇、三斗坪镇、太平溪镇、龙泉镇)。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不同的规划项目和层次的经济技术指标需要,有选择地取用人口数据的包括范围,在采用相关人口数据时,须注明人口统计数据及统计口径来源于宜昌市公安局。
  第十四条、上述报表内的城市规划相关指标名称解释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