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发布施行《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8-05-14 09:50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关于发布施行《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宜市规〔2008〕24号
各有关单位:
由我局组织修订的《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文号:宜府函〔2008〕69号),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原批准试行的《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宜市规〔2007〕2号)同时废止。原已批准的规划方案仍以《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宜市规〔2007〕2号)为依据,不再进行调整,有效期为两年。
特此通知。
宜昌市规划局(章)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发布《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批复
宜府函〔2008〕69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报请发布施行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请示》(宜市规[2000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组织修订的《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符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原则同意由你局发布施行。
二、《宜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是政府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自觉维护规定的严肃性。
三、市规划部门要切实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效能建设,促进规划管理公平公正,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四、本规定发布施行后,若需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宜昌市人民政府(章)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