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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建成区统计规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8-02-22 09:00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各科室、分局,信息中心:
  现将《宜昌市城市建成区统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宜昌市城市建成区统计规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科学、准确地确定宜昌市城市建成区(以下简称“建成区”)的面积和范围,规范建成区统计工作,为行政决策提供参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成区分为历史建成区、新增建成区和准建成区。
  历史建成区是指上年之前已经完成建设、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新增建成区是指当年建设完成、并已经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区域。
  准建成区是指当年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区域。
  历史建成区、新增建成区和准建成区之间作为城市188体育平台组成部分的水域、山体和绿地等,作为新增建成区。
  建成区面积包括以上三个类别的区域面积的总和。
  第三条  建成区在宜昌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统计,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不纳入统计范围。
  第四条  建成区统计工作由办公室全面负责,规划编制科负责具体的技术委托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建成区面积每年统计一次,以平方公里作为计算单位。统计截止日期为当年11月30日。
  第六条  建成区范围及面积确定的程序为:
  1、市规划局当年12月上旬将工作任务委托给相应的城市规划设计机构;
  2、受委托单位在开展调查和通过航片核对的基础上,在1:1万地形图上完成当年的建成区范围图,分别用不同方式表示三种类别建成区的范围,同时列表计算出各城区和城市建成区面积;
  3、市规划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受委托单位形成的中间成果进行审查;
  4、受委托单位12月底前制作正式成果,并对建成区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年度建成区情况报告。
  第七条  市规划局根据建成区统计情况,形成公报,于次年1月上旬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