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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关于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规划管理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0-09-25 17:35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量:

  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建筑物顶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建设与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塑造有机结合,现就市城区既有建筑物顶部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规划管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控制建设范围

   宜昌市城区以下区域不得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

   1.核心控制区。由峡州大道快速路、沪渝高速公路、翻坝高速公路、点军城市开发边界和黄柏河围合区域。

  2.核心控制区外长江及188体育平台沿岸区域及其临近的城市主要干道一线完整街区的区域,小溪塔老城区以及峡州大道快速路沿线控制区。

  3.对外交通枢纽周边区域。三峡机场向外扩展400-800米范围所覆盖的完整街区。

  新建酒店、工业厂房等建筑方案设计时一并建设光伏发电设施的不受上述范围限制。

  二、明确建设要求

  控制建设范围外布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利益相关人无异议;

  2.项目设计时必须综合考虑消防、防雷、防风、屋顶荷载及日照影响等因素;

   3.屋顶安装的光伏板从屋面平台起算其高度不应超过1.5米,覆盖范围不得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对于超出既有建筑女儿墙高度的光伏板应开展隐蔽设计,确保建筑立面的协调性;

   4.不得建设与屋顶光伏发电设备无关的建(构)筑物。

   三、贯彻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国办发〔2018〕33号),依照《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宜府发〔2019〕7号)关于精简审批事项的要求,在限建范围外且满足要求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的,先由区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证,再到区城管部门报备后即可实施,无需办理规划许可。

  四、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限建区域示意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