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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4)整改情况公示

日期:2020-01-16 10:56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量:

  按照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宜昌市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办法》通知》(宜环督改指文〔2019〕12号)要求,现将我局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4)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宜昌市部分矿山关停后,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生态修复任务十分艰巨,但有关部门疏于监管,致使治理工作进展迟缓,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二、整改目标

  对已关闭矿山厘清责任主体,制定治理计划,逐步实施治理,确保按湖北省生态示范省创建要求完成治理任务,至2020年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好转。

  三、整改措施

  1.制定已关闭矿山恢复治理计划(2019-2020),明确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职责,报市政府审定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治理任务。

  2.构建国土、林业、水利、环保、安监等相关部门综合监管机制,督促矿山企业边采边治,履行恢复治理义务。

  3.开展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并研究探索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长效管理机制、措施和办法。

  4.积极主动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实施生态系统综合治理。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要求,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进程,尽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2018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原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水利水电局印发《宜昌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复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明确了各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职责,强化我市全域已关闭和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生态复绿,2019-2020年完成140个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使我市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确保按照湖北省生态示范省创建要求,至2020年,全面完成149个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复绿面积5319亩。

  (二)构建综合监管机制,落实主体责任。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多次召开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推进会议,要求强化政府主导,林业、水利、国土、环保等多部门联合推进,督促矿山企业边采边治,履行恢复治理义务。二是加强联合审批。出台《宜昌市矿业权联合审查审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综合监管机制,审查审批事前控制、事中联合审查、事后有效监管的机制,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的职责及审查重点。三是推进综合执法。2018年10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原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印发《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备用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通知》(宜市财综发〔2018〕26号),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强化综合执法检查。四是建立诚信评价体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全面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施分级考核评价机制,实现优胜劣汰。矿山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三)分类精准施策,探索长效机制。一是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矿业权出让时,约定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督促磷矿企业从改进采矿技术、加强矿山废水处理、加强矿石矿渣堆放和矿山开采结束闭坑治理等四个方面下功夫,提高磷矿开发利用效率,降低磷矿开采对水土环境的影响。2019年,宜昌市按照部、省要求和有关标准,推荐23家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占全市53家大中型矿山比例43.40%,占全省54家推荐绿色矿山的42.6%。其中,湖北三宁矿业有限公司挑水河磷矿东部矿段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与中国工程院古德生院士合作建立湖北省首家绿色智慧矿山院士专家工作站,与中南大学等院校合作成立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将绿色智慧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贯穿于矿山建设生产全过程,已经实现“矿石不落地、废石不出井、尾矿全充填”的先进开采模式,基本建成年产100万吨采矿、100万吨选矿和20万方充填的现代化矿山,初步探索出了一条矿山高质量发展与青山绿水和谐共生的绿色矿山发展道路。二是探索生态补偿机制。黄柏河流域是宜昌主要的磷矿聚集区,宜昌市高度重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2017年11月市人大报请省人大审议通过了《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为认真贯彻条例,市政府组织制定了《黄柏河东支流域生态补偿方案》,每年专项列支1000万元作为生态补偿资金,年初在磷矿开采总量控制计划中预留100万吨作为奖励指标,实行流域水质改善成效与生态补偿资金、磷矿开采计划“双挂钩”,以流域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作为考核指标,对夷陵区、远安县两地政府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地区按比例拨发补偿资金和开采计划,对成效显著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支持。2019年监测数据表明:夷陵区11个监测断面达到或优于II类水质占比例为95.49%,远安县7个监测断面达到或优于II类水质占比例为95.49%,Ⅲ类水质达标率为96.20%,黄柏河流域的水质持续改善,磷矿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双赢局面。三是严控矿山规模。对磷矿实行“双控”。对磷矿开采总量和采矿权数量采取“双控”。一方面,推进磷矿开采减量化,开采总量从2016年1370万吨到2018年1000万吨,提前两年完成第三轮矿产总体规划的约束指标。另一方面,整合关闭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以下的磷矿,不新建生产能力在50万吨/年以下的磷矿,计划到2020年磷矿采矿权总数压减到40家以内。控制采石场数量。在全市开展了露天矿山专项整治。整治以后,采石场数量按照“从严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相关县市区各自保留6-8家采石场,全市采石场数量控制在62家以内。煤系矿山全退出。按照全省安排部署,全市煤矿2018年已全部关闭,在省内率先完成煤矿整体关闭目标,全面退出历经200多年的煤炭开采行业。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已全面停止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行政审批,到期矿山则不再延续。四是开展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研究,2019年,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的2项磷矿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入选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2019年版)》,均对提升矿区生态环境质量有显著效益。

  (四)争取财政支持,实施综合治理。一是积极对接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长江干支流废弃矿山治理项目及相关奖补政策。结合长江干支流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核查建档工作和2018年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变化与矿山开采损毁土地变化情况数据复核工作,对宜昌市沿江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2019年,我市获中央补助资金1165万元,计划实施34个废弃矿山的恢复治理,目前已完成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正在积极推进工程治理。二是积极主动推进宜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我市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编制了《湖北长江三峡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成功申报第三批国家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并将宜都市松宜矿区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工程纳入“山水林田湖草”工程项目库,总投资2.45亿元,目前正在稳步推进。

  总之,一年多以来,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强化综合监管,积极研究探索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督促矿山企业边采边治,闭坑矿山开展闭坑恢复治理,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全市130家矿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完成治理面积3443亩,复绿面积2614亩,完成2019年度治理任务,我市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好转。

  如果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0年1月16日-2020年1月22日,共七天)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联系人:徐子一

  联系电话:0717-6736283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