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业务会会议纪要[2017]018号
2017年5月19日,局长夏文翰主持召开业务会议,研究了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申请地块征收范围等25个规划问题。现纪要如下:
一、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申请地块征收范围
为推动宜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西陵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宜昌市学院街片区等8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下达湖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复函》(鄂建函[2014]315号)、宜昌市财政局(市财综发[2017]6号)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处理单意见,向我局征求环城南路两地块棚改项目规划意见。
会议研究,同意出具符合城市规划意见。
二、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求伍家岗区五一市场地块、五一剧院地块、建工局地块及夷鹏工贸地块等四个棚改项目征收范围规划意见
为推动宜昌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根据《宜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2013-2020)》,向我局征求伍家岗区五一市场地块、五一剧院地块、建工局地块及夷鹏工贸地块等四个棚改项目规划意见。
经会议研究,同意按伍家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提供的征收范围出具符合城乡规划意见。
三、宜昌市伍家乡共和村村委会申请办理村级发展用地选址意见书
我局2015年10月向宜昌市伍家乡共和村村民委员会办理了位于花溪路以西地块村级发展用地选址意见书(宜市规选址[2015]092号)。现共和村提出因选址意见书已过有效期,申请在各项规划指标不变的前提下重新办理该地块选址意见书。
经会议研究,同意按照原规划指标办理,原宜市规选址[2015]092号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收回作废。
四、宜昌市伍家乡灵宝村村委会申请办理村民安置房选址意见书
因峡州大道(柏临河路至先锋路)项目征迁占用灵宝村集体土地272.84亩,占用房屋35栋,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向宜昌新区推进办去函尽快确定灵宝村安置房选址的请示,需对征迁房屋的村民进行安置。根据宜昌新区推进办关于宜昌新区伍家岗片区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7]12号),灵宝村村委会申请办理村民安置房规划选址手续。
经会议研究,形成如下意见:一是根据《武汉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宜昌生物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和已办理城市建设批次用地范围,同意在位于峡州大道、后河和规划高压廊道围合区域选址为村民安置房项目,项目用地面积58395.50平方米(约87.59亩),容积率不大于1.6;二是鉴于灵宝村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大部分规划为城市东部绿楔,为城市188体育平台的生态功能区,今后灵宝村村民安置采取新农村建设和货币化补偿安置模式,不再安排安置房选址项目。
五、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春立方居住小区停车位规划方案公示
根据局业务会[2016]21号纪要,要求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提交满足规划条件的停车位规划方案,并进行现场公示。现宜昌仁恒置业有限公司提交了春立方居住小区停车位规划方案,规划方案总停车位653个,地面停车位155个(含41个机械车位),地下停车位498个(含240个机械车位)。经审查,规划方案因场地原因,地上两层机械车库后退用地边界不满足技术规定要求外,其余符合规划要求。
经会议研究,形成如下意见:为满足小区停车位要求,同意按照提交的停车位规划方案进行现场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再行研究。
六、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城乡路居住区二期幼儿园及B、C区地下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经现场踏勘和核实资料,幼儿园、地下室建筑单体及停车位、环境等符合规划要求,原规划的开闭所调整至已验收完毕的一期地下室负一层。
经会议研究,同意按照测绘面积办理幼儿园、B、C区地下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七、宜昌清能广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清江月亮湾幼儿园、菜市场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经现场踏勘和核实资料,幼儿园、菜市场建筑单体符合规划要求,核实地下室为局部完工,不具备竣工核实条件。
经会议研究,同意按测绘面积办理幼儿园、菜市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地下室待全部完工后再进行核实。
八、宜昌凯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城中金谷三期B区20至23号楼、L-5#至L-12#号楼、配电房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经现场踏勘和核实资料,项目建筑单体、停车位、环境景观等符合规划要求。
经会议研究,同意按照测绘面积办理城中金谷三期B区20至23号楼、L-5#至L-12#号楼、配电房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九、湖北兴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兴润秋语台小区9至11#楼、12#-CD商业及二期地下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经现场踏勘和核实资料,9至12号建筑单体符合规划要求,项目主要是:一是审批施工图较方案有局部变化:(1)9、10号楼标准层消防疏散楼梯剪力墙较方案增厚20公分,(2)11号楼(幼儿园)室内走廊较方案宽20至70公分不等,(3)12#-CD商业3层1至6轴开间较方案宽70公分,以上核实增加计容面积55.43平方米;二是核实地下室为局部完工,不具备竣工核实条件。经审查,项目规划条件容积率2.5,审批方案容积率2.497。
经会议研究,形成如下意见:一是同意项目计容建筑规模总体平衡,按测绘面积办理9至11#楼、12#-CD商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二是地下室待全部完工后再进行核实。
十、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来函申请重新核发五龙片区47、48号地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
根据规划业务会会议纪要([2017]014号)意见,要求宜昌市地理信息和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重新论证该地块规划条件,研究成果从不破坏山体的原则,综合地形地貌初步确定两个地块合计可建设用地面积205.5亩,用地性质为居住,容积率不大于1.01,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同时地块内需配建一所用地面积不少于2700平方米的六班幼儿园,配套商业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生鲜超市用房,其他各项规划指标按照现行的《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
经会议研究,形成如下意见:一是同意47、48号两个地块合发一个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二是同意按照容积率不大于1.01,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等指标核发出让土地规划条件。
十一、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来函申请原纺机厂地块出让土地规划条件
宜昌市地理信息和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根据规划业务会纪要([2017]012号)意见,对位于城乡路—桔城路片区原纺机厂地块各项指标进行了研究。
研究方案提出A区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用地面积47789.20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2.5,建筑密度不大于25%,绿地率不小于30%;
B区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用地面积24368.01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2.5,建筑密度不大于25%,绿地率不小于30%,配套设置一所用地面积不少于4680平方米的12班幼儿园,地块南侧临规划支路设置宽度不低于15米绿化带, 按照城市绿道要求建设,作为城市开放性绿地,建筑临城市道路绿化带界线不小于4米;
C区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用地面积16367.88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3,建筑密度不大于25%,绿地率不小于30%;
D区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用地面积56103.44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2.5,建筑密度不大于25%,绿地率不小于30%,配套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的居委会(含社区服务中心),且要求设置独立对外出入口;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文化活动站;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指标按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执行;群众健身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置;。
E区用地性质为社会停车场用地,用地面积5628.33平方米,E区东侧临白沙路设置宽度不低于15米绿化带;
F区用地性质为居住、商业用地,用地面积36761平方米,综合容积率不大于3.0, 建筑密度不大于45%,绿地率不小于15%, 住宅地上建筑面积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高于40%,公建部分建筑面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积不低于60%,地块内要求配套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
G区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用地面积16206.90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25%;
H区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要求设置一座菜市场,用地面积3632.30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不小于10%。
A区与B区之间设置一条公共开放性城市支路,使C区与白沙路联通,道路宽度控制为10米;C区西侧沿保护山体线规划设置一条7米宽的城市支路,顺接白洋路。
经会议研究,形成如下意见:一是同意按上述研究指标下达出让土地规划条件;二是由局市政科完善办公系统白沙路及新增支路的道路红线,同时要求编制科完善相应片区控规动态更新。
十二、点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求点军区张家坝地块征收范围规划意见
点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根据《宜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2013-2020)》,向我局征求点军区张家坝棚改地块规划意见。
经会议研究,形成如下意见:一是同意出具符合城乡规划意见;二是要求注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
十三、点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征求点军区红缆社区征收范围规划意见
点军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根据《宜昌市城区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2013-2020)》,向我局征求点军区红缆社区规划意见。
经会议研究,形成如下意见:一是同意出具符合城乡规划意见;二是要求注明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后方可实施征收;三是地块内仍在进行正常生产的厂区不纳入本次征收范围。
十四、宜昌伍家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伍家岗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联丰村安置小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
该项目位于联丰村合益路与桔乡路交汇处,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用地面积26192.53平方米(约39亩)。规划方案主要布置5栋28-30层的高层住宅、1栋3层幼儿园、1栋2层文体活动中心和1个配电房,2层地下车库。
经会议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方案总平面布局和建筑风格。
十五、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八一路顶管施工工程的选址意见书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双电容增容工程,需在八一路进行顶管施工以敷设电缆线。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经会议研究,原则同意。
十六、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申请变更方案审查通知书的项目名称
2014年,我局为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办理了项目名称为“平湖半岛警备码头”的方案审查通知书,2016年10月交通运输部将该项目名称确定为“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警备码头建设工程”,辅助用房确定为“民警值班备勤用房和警用物资仓库”。现申请变更方案审查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名称。
经会议研究,原则同意。
十七、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中核半岛城邦外线配电工程的选址意见书
中核半岛城邦住宅小区主供电源需由南津关变电站提供,拟沿宜莲公路全线以电缆沟方式敷设,跨越黄柏河为沉江敷设。该方案符合宜昌三峡旅游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核半岛城邦住宅小区供电线路选址方案的初审意见》要求。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经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线路选址,要求申报单位须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宜昌供电公司。
十八、110kV点龙线、110kV龙南线、35kV龙桥线迁改事宜
110kV点龙线、110kV龙南线、35kV龙桥线位于点军区五龙片区,穿越市特殊学校、天海特殊学校、村民安置房、碧桂园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现因项目建设需对线路进行迁改。近期,我局会同宜昌供电公司及宜昌电力勘测设计院对线路进行了整体迁改的方案设计。由于涉及到多个建设项目,现提请局业务会讨论后提交新区推进办统筹协调。
经局业务会研究,原则同意迁改方案,要求由新区推进办统筹协调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十九、宜昌桑德三峡水务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上上城·壹号院”施工给水工程选址
工程分为蒋湾路段与竹涛路段,蒋湾路段新建DN300给水管,竹涛路段新建DN200给水管,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由于竹涛路现为待建状态,经局业务会研究,原则同意办理,分两段办理,其中竹涛路段给水管发放临时管线定位图。
二十、宜昌市水文局申请办理宜昌市城市水文站网建设项目选址
为满足宜昌城市水文建设需求,新建英杰学校、均瑶广场、金东山市场道路水位站3处。经局业务会研究,原则同意办理,水位站位置做局部细微调整。
二十一、宜昌国网供电公司申请办理七一〇家属区“三供一业”供电分离移交改造项目选址
该工程需对体育场路部分公共道路和人行道进行占用开挖埋设电力管线,经局业务会研究,原则同意办理。
二十二、宜昌城投公司申请办理公交候车亭选址
宜昌城投公司申请办理公交候车亭选址,经局业务会研究,需注意各公交候车亭设置位置与周边设施的协调,原则同意办理。
二十三、宜昌住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住邦科技园C地块规划方案审查
该项目位于渭河路北侧,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用地性质为工业,容积率1.0,土地证证载用地面积8501.3平方米。规划设计1栋5层厂房,1栋15层厂房,3栋3层厂房,并利用地形高差设计1个半地下停车库,总建筑面积17938平方米,容积率2.11,建筑密度34%,停车位102个。
会议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规划总平面和建筑单体方案。
二十四、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东辰心语总平面变更
宜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东辰心语项目,现该公司拟结合现场实际,对地面停车位的布局进行局部调整,配电房由11个减至7个(A、B、C区地下室增设配电用房),经规划报建咨询机构核实,修改方案符合规划要求。
经会议研究,原则同意修改方案,要求按程序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伍家岗分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十五、点军区住建局申报土城乡污水处理厂选址
点军区住建局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文),申请在土城乡集镇建设污水处理厂,拟用地约11亩。该拟选位置与已通过专家评审的土城乡集镇总体规划(2015-2030年)中污水处理厂规划位置相符。但在市城投公司拟用恐龙园项目约1700亩地块内。
经会议研究,鉴于该地块在市城投公司拟用恐龙园项目约1700亩地块内。应先由点军区住建局征求市城投公司同意意见后,再按法定程序核发该污水处理厂选址。
参加会议的人员有艾长征、谭道明、曹开玉、张翼、覃远琳、杜春华、杨君、张江、王范荣、詹书生、姚旺、朱健、郭华、李长进、杨瑞、刘遥遥、屈婷婷、郑静怡、姚安立、蔡梦雪、高周洲、熊炎、丁革强等。会议纪要撰稿人员有用地科姚旺、朱健、郑静怡、蔡梦雪,市政科李长进、刘遥遥,建工科姚安立,西陵分局高周洲,伍家岗分局熊炎,点军分局丁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