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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11-01 10:37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量:

各县市区住建局、兴山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宜昌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宜昌高新区项目建设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有序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22〕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宜昌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31日

宜昌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及《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22〕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绿色建筑标识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本细则适用于宜昌市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第五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

  鼓励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房地产项目取得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资源建设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委托宜昌市建筑节能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中心”)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标识管理;及全市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

  第七条 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荐工作,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应督促按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设计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进行星级标识评定。

  第八条 市节能中心负责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授予证书和信息报送;

  (二)负责全市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工作;

  (三)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

  (四)负责受理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及复查等;

  (五)定期向上级汇报标识认定工作情况。

  第九条 市资源建设局负责建立宜昌市绿色建筑专家库,必要时可依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色建筑专家库开展工作;入库专家应熟悉国家绿色建筑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三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流程为:受理申报-初审推荐-认定并公示公告-报省级编号-授予标识。

  第十二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第四条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市节能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承诺书、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三)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申请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能效测评报告、绿色建筑技术总结报告;

  (五)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节能设计专篇、相关专业计算书、检测报告、现场图片和视频等技术文件;

  (六)每年上报主要绿色建筑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以上申报材料均为电子版,其中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另需提供2份纸质盖章版存档。(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模板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应在申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审查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市节能中心推荐至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项目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市节能中心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组由建筑与规划、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施工等相关专业的7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时按照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所需各项资料。审查结束后,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并就是否通过审查明确结论。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专家评审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专家审查通过的一星级项目,由市资源建设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资源建设局进行公告,授予标识证书。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八条 市资源建设局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对存在问题的标识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标识。

  第十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由市节能中心将项目公示信息提交至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申请编号,编号由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后,由市节能中心录入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加强标识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定期核查绿色建筑主要性能指标运行情况,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按照要求上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资源建设局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提出期限不超过2年的整改要求: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未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二条 市资源建设局发现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绿色建筑标识被撤销的项目,除因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被撤销的可重新申请外,其他情形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二十三条 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资源建设局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创建项目、得到绿色金融支持的项目,在设计完成后,应进行预评价。鼓励其他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进行预评价。预评价应与施工图审查同步进行,预评价资料报市节能中心进行专项审查,通过审查并公示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星级、二星级预评价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三星级预评价程序参照《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22〕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1.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承诺书

  2.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

  3.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

  4.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证明材料清单

  5.宜昌市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工作程序

  6.宜昌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