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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推行“不动产+婚姻登记”联动办理新模式

日期:2024-10-25 11:11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阅读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日前,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与宜昌市民政局联合出台《宜昌市“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联办业务实施方案(试行)》,在全市范围推行“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联动办理新模式。详情如下:

宜昌市“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联办业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一事联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聚力提升行政效能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婚姻登记机关建立联办业务协调工作机制,在婚姻登记中心设立不动产登记网点。对办理婚姻登记时有夫妻间增(减)名、离婚析产等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当事人,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驻点服务或婚姻登记员宣传引导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在办结婚姻登记业务后即可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切实解决群众多部门跑腿和重复提交材料的问题,实现“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只进一门、一次办好”的目标。

  二、方法步骤

  (一)办理情形

  1.“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联办业务适用于全市各婚姻登记中心窗口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等材料中涉及不动产归属的情形。

  2.当事人双方或委托一方可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之后,依据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等材料,在“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联办窗口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办理方式

  1.采取在婚姻登记中心驻点服务模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婚姻登记中心设置联办窗口,双方工作人员主动对接,加强配合,为有需要的群众做好不动产政策宣传及登记服务。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在城区各政务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设置不动产登记窗口,安排工作人员为有夫妻间不动产增(减)名、离婚析产等需求的群众提供服务。各县市区参照安排驻点服务时间。

  2.婚姻登记窗口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在“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联办窗口办理不动产增(减)名业务。

  3.婚姻登记窗口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协议中涉及不动产分割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在“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联办窗口办理离婚析产业务。未办理不动产离婚析产的,将影响后续办理不动产其他登记。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一方不能到场的,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委托方式办理不动产离婚析产。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协作机制。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常态联络和定期沟通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一件事改革,提高“涉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

  (二)强化责任落实。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制作涉婚姻不动产登记提示卡和业务办理指南,安排业务骨干做好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收集受理及政策解释宣传工作。婚姻登记机关负责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材料,发放宣传资料,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做好不动产登记申请。

  (三)推进数据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婚姻登记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畅通数据共享渠道,运用“电子云签”技术,推行电子签名、电子文书和电子证照应用,减少纸质材料的收取和传递,推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全流程线上办理。

  (四)加大宣传引导。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民政部门及所属不动产登记机构、婚姻登记机关要充分利用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各类新闻媒体及在大厅摆放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联办模式,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和最新政策法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强化政务服务效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附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工作指南(夫妻增、减名)及温馨提示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工作指南(离婚析产)及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