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规划局城市规划批前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7-02-07 11:24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办公室 阅读量:
关于印发《宜昌市规划局城市规划批前
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市规〔2007〕13号
各科室,各分局、所:
《宜昌市规划局城市规划批前公示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月29日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批前 公示 办法 通知
宜昌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2月5日印发
宜昌市规划局城市规划批前公示暂行办法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和本局《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核心,按照依法便民适时的原则,依托“宜昌城市规划网”,最大限度的满足公民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工作透明度,保证城市规划工作的公正公平。
二、批前公示的项目
1、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本局组织编制的)专家评审通过后的方案及批复后的成果有较大调整的;
2、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有较大调整的;
3、实施规划行政许可中,涉及公共利益或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益关系的;
4、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已经核发的“一书两证”的;
5、规划验收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6、其他需要批前公示的项目。
三、公示方式
根据不同内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1、宜昌城市规划网站公示。
2、固定场所公示。在夷陵广场公示栏、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
3、新闻媒体公示。
4、其他方式公示。通过发布公告、新闻发布会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项目的确定
1、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本局组织编制的),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的方案及批复后的成果有较大调整的一般均应公示。
2、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有较大调整的、实施规划行政许可中,涉及公共利益或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已经核发的“一书两证”的、规划验收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局业务会确定是否公示。
五、公示的内容、深度和要求
1、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本局组织编制的)
主要内容及深度:经专家评审修改后的文本简介及主要附图、专家评审意见等。
公示方式:宜昌市城市规划网站或新闻媒体。
公示时限:10个工作日。
要求:由组织编制的科室或派出机构在专家评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示的深度和要求予以公示。
2、修建性详细规划有较大调整的
主要内容及深度:需调整的规划方案说明、调整前和调整后总平面图;
公示方式:宜昌市城市规划网站或建设项目现场;
公示时限:10个工作日。
要求:由局承办科室或派出机构在局业务会确定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示的深度和要求予以公示。
3、实施规划行政许可中,涉及公共利益和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益关系的
主要内容及深度:拟建设项目所在位置地形图并标注相互关系,涉及公共利益的要作出文字说明;
公示方式:宜昌市城市规划网站或公示栏或拟建设项目现场;
公示时限:10个工作日。
要求:由局承办科室或派出机构在局业务会确定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示的深度和要求予以公示。
4、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已经核发的“一书两证”的
主要内容及深度:申请变更的内容说明、相关附图;
公示方式:宜昌市城市规划网站或建设项目现场;
公示时限:10个工作日。
要求:由局承办科室或派出机构在局业务会确定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示的深度和要求予以公示。
5、规划验收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主要内容及深度:简要文字说明、规划方案或建筑方案对照图
公示方式:宜昌市城市规划网站或建设项目现场;
公示时限:10个工作日。
要求:由局承办科室或派出机构在局业务会确定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示的深度和要求予以公示。
六、工作要求
1、各科室、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抓好落实。
2、批前公示方式由局业务会根据公示内容确定。
3、批前公示的项目一经确定,各科室或派出机构要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示。
4、规划监督科每周检查和了解公示工作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
5、要严格按照批前公示工作程序,认真履行经办校对审核及发布等环节签批手续,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6、将公示工作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建立办公会议汇报检查制度和通报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7、批前公示的项目涉及申请人与他人利益关系的,必须采取措施通知到被涉及的利益关系人,并做好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