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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程序通知

日期:2006-09-21 16:51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关于印发《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
行政许可、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所、分局,各县(市)建设(规划)局:
    为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许可行为,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印发你们,望局属各科室、所、分局遵照执行,各县(市)建设(规划)局参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
许可、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程序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建窗口
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和竣工规划验收实行窗口报建制度。报建窗口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申请(报)表(见附件21、22、23、24),窗口收到申请(报)表和必备资料后,对必备资料进行初审,基本符合要求的,发《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承诺件通知书》(见附件1,盖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受理专用章)。
二、受理
经办科室或派出机构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报建窗口转来申请人申请(报)表和必备资料后,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申报)材料不符合《宜昌市规局关于申请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竣工规划验收基本条件和必备材料的暂行规定》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发《宜昌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宜昌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报材料补正通知书》, [见附件2(1)、(2),盖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二)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等,发《宜昌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盖宜昌市规划局行政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三、审查
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包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和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一个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许可,因此,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下一阶段的各项规划指标和要求必须符合上阶段规定的各项规划设计指标和要求;下一阶段的各项规划指标和要求不符合上阶段规定的各项规划设计指标和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修改的具体内容,经修改仍不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下达《宜昌市规划局不予许可决定书》。
(一)建设项目选址审查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必备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及相关要求的,发建设部统一格式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见附件25,盖宜昌市规划局行政章)及相关附件,即规划设计范围图、拟用地范围图、拆迁范围图(盖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不同意选址的,发《宜昌市规划局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盖宜昌市规划局行政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
1、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设工程方案审查
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属建设用地许可范围中的技术审查环节,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建设工程方案后,经审查,符合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附件规定的各项规划设计要求的,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方案审查通知书》(见附件5、6,盖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需要修改的,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方案审查意见书》(见附件7、8 ,盖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必备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相关附件规定并通过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方案技术审查的,发建设部统一格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6,盖宜昌市规划局行政章)及相关附件,即用地红线图、分期拆迁红线图、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盖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及必备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和上阶段规定的其他规划设计要求的,发建设部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见附件27,盖宜昌市规划局行政章)及相关附件,即建筑定位图、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盖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不符合已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件和上阶段规定的其他规划设计要求的,发《宜昌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审查意见书》(见附件9,盖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修改的具体内容,经修改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下达《宜昌市规划局不予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盖宜昌市规划局行政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四、变更、延期审查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
(一)准予变更或延期的,根据相关会议确定的要求,对核发的证件和相关附件进行确认(与原批件所盖印章一致)。
(二)不同意变更或延期 “一书两证”的,发《宜昌市规划局不予变更决定书》或《宜昌市规划局不予延期决定书》(见附件10、11,盖宜昌市规划局行政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不同意变更或延期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和建设工程方案的,发《宜昌市规划局不予变更决定书》或《宜昌市规划局不予延期决定书》(见附件10、11,盖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五、特别程序审查
(一)需要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讨论、专家评审的等,发《宜昌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见附件12,盖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二)需要进行听证的,按《宜昌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宜市规[2006]24号)执行。(听证文书,盖宜昌市规划局行政章,均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六、竣工规划验收审查
收到建设单位的申报后,经审查:
(一)符合竣工规划验收条件的,发《宜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见附件16,盖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专用章)。
(二)不符合竣工规划验收条件的,发《宜昌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意见书》(见附件17,盖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七、其他审查
(一)受理申请后现场踏勘时,发现建设单位已经违法建设,需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立案的,发《宜昌市规划局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8,盖宜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专用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二)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发《宜昌规划局撤销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9,盖宜昌市规划局行政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
(三)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发《宜昌规划局注销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0,盖宜昌市规划局行政章,一式二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