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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关于《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请示》的意见及批复

日期:2006-09-13 11:29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2006年8月30 日转来的《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请示》(收文号:678号)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兴山县目前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是1994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复的([鄂政办函]4号),规划期限为1993年—2015年,现已实施13年。该规划对兴山县城市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省建设厅鄂建[2005]25号文件要求,拟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城市应对现行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根据兴山县政府阐述的修编理由和其规划远期期限尚未达至2020年的实际情况,我局认为该县可以进行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修编。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市规划  修编  意见
  宜昌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
 
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草稿)
 
兴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开展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请示》(兴政文[2006]26号)已收悉。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鄂建[2005]2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修编《兴山县城区总体规划(1993年至2015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和《兴山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1993年至2015年)》(以下简称《城镇体系规划》)。
二、《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修编过程中,应结合《宜昌都市区规划》做好城市规模的专题论证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城市规模核定的报批工作。
三、修编的《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要以满足群众需要,维护公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要组织编制好近期建设规划,并与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四、修编的《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要注重产业集聚,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修编的《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在报批前,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经县人大、县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修改完善后方可依法报批。
六、规划修编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在规划成果批前和批后中做好公示,努力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