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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规划局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拆除房屋部分主体或屋顶后进行改造是否属于《城市规划法》界定的“各项建设”的请示的回复

日期:2006-08-24 09:30来源:宜昌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admin 阅读量:
当阳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在城市规划区擅自拆除房屋部分主体或屋顶后进行改造是否属于〈城市规划法〉界定的“各项建设”的请示》收悉,现回复如下: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拆除房屋部分主体或屋顶后进行改造均属于改建建构筑物的建设行为。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改建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上述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二○○六年七月六日

 

当阳市规划局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
拆除房屋部分主体或屋顶后进行改造是否属于《城市规划法》界定的“各项建设”的请示
 
宜昌市规划局:
近段时间,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擅自拆除房屋部分主体或屋顶后进行改造的现象较普遍,此类建设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可以作为《城市规划法》界定的“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
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