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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国土资源局公开2015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

日期:2016-04-20 15:18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1 阅读量:

 

 

人大代表建议165

关于争取落实村级留用地政策和大力推进村级生产发展用地开发和利用的建议

主办单位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公开情况

公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5417印发施行。《意见》从村级留用地指标、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村级留用地出让收入、村级留用地项目产权和村级留用地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村级留用地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土地置换物业、指标折换房产或货币化处置等五种方式开发利用。本村内无地可留的,可以区为单位,打破村界,统一规划,实施跨村留地开发。《意见》规定,划拨的村级留用地,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自主经营的,不纳入土地租赁管理,免收土地租赁金。村级留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在依法依规计提相关规费和专项资金,并扣除前期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所在区财政,优先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区政府是村级留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区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及资产监管工作,对留用地的合理开发利用负总责,对留用地建设项目确定、规划方案编制、出让收入核拨、房产分割转让、资产收益分配等严格把关。

  2006年在城区探索建立村级留地安置制度以来,我局在用地保障上,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对村级留用地除商业用途外,按市政府支持工业项目用地的相关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确保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生产生活。随着宜昌特大城市和新区建设的推进,市政府和各区政府已将城郊村级留用地纳入新区建设管理范围,统筹村级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和项目建设工作。各区已对所辖村被征地情况、留用地开发建设情况、留地开发的潜力等进行了摸底调查,将结合本地实际出台落实措施和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村级留用地相关政策,做好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

 

 

 

人大代表建议273

关于落实新区征地搬迁村级集体留地发展的建议

主办单位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公开情况

公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5417印发施行。

  《意见》规定,村级留用地指标按照不超过建设项目(不含城市道路、公园等基础公共设施项目)依法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5%计算。村级留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村民安置房用地,其中村级发展用地指标按照不超过建设项目(不含城市道路、公园等基础公共设施项目)依法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9%的比例控制,并参考人均土地面积、容积率等因素确定具体用地指标(每个村级集体累计不少于50亩,不超过400亩)。村级留用地指标核定后,本村内无地可留的,可以区为单位,打破村界,统一规划,实施跨村留地开发。

  《意见》明确,村级留用地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土地置换物业、指标折换房产或货币化处置等五种方式开发利用。具体开发利用方式和实施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并报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批准。区政府是村级留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区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及资产监管工作,对留用地的合理开发利用负总责,对留用地建设项目确定、规划方案编制、出让收入核拨、房产分割转让、资产收益分配等严格把关。

  随着宜昌特大城市和新区建设的推进,市政府和各区政府已将城郊村级留用地纳入新区建设管理范围,统筹村级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和项目建设工作。各区政府已对所辖村被征地情况、留用地开发建设情况、留地开发的潜力等进行了摸底调查,将结合本地实际出台落实措施和管理办法。市规划部门已对新区范围内部分行政村的留用地进行了固化,进一步落实村级发展用地。我局也将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村级留用地相关政策,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做好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积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政协委员提案61

关于落实宜昌成效村集体留用地安置政策的建议

主办单位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公开情况

公开

  一、村级留地安置制度建立情况

  2006年以来,我市在城区探索建立村级留地安置制度,即为村级经济发展规划和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培植村集体经济稳定收入来源,确保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生产生活。20127月,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村级留用地管理的意见》(宜办发〔201281号),对村级留用地管理进行了规范,市城区留地安置工作总体效果较好,保障了城市建设和被征地农民安置。但也出现了村级留用地指标核定不够明确、供地方式单一、建设水平低、利用效益不高等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现行村级留用地安置政策规定

  针对村级发展用地存在的问题,从20144月起,我局会同有关区政府、市直部门组成专题调研组到杭州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市政府经多次组织讨论修改,于2015417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村级留用地指标、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村级留用地出让收入、村级留用地项目产权和村级留用地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意见》规定,村级留用地指标按照不超过建设项目(不含城市道路、公园等基础公共设施项目)依法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面积的15%计算。本村内无地可留的,可以区为单位,打破村界,统一规划,实施跨村留地开发。村级留用地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土地置换物业、指标折换房产或货币化处置等五种方式开发利用。具体开发利用方式和实施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并报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批准。

  《意见》明确,村级留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在依法依规计提相关规费和专项资金,并扣除前期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局核拨给所在区财政,优先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各区可制定村级留用地出让收入核拨资金使用办法。划拨的村级留用地,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自主经营的,不纳入土地租赁管理,免收土地租赁金。

  《意见》指出,区政府是村级留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区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及资产监管工作,对留用地的合理开发利用负总责,对留用地建设项目确定、规划方案编制、出让收入核拨、房产分割转让、资产收益分配等严格把关。

  三、落实情况

  随着宜昌特大城市和新区建设的推进,市政府和各级区政府已将城郊村级留用地纳入新区建设管理范围,统筹村级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和项目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村级留用地安置制度。各区政府对所辖村被征地情况、留用地开发建设情况、留地开发的潜力等进行了摸底调查,将结合本地实际出台落实措施和管理办法。

  我局一直积极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培植村集体经济稳定收入来源,确保妥善安置被征地村民生产生活。在用地保障上,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对村级留用地除商业用途外,按市政府支持工业项目用地的相关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做好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工作。

 

 

 

政协委员提案418

关于规范我市征地补偿款处置分配地方规章的建议

主办单位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公开情况

公开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已明确界定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调整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主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比例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土地补偿费中扣除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后,其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二、三产业,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出路,兴办公益事业。土地补偿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征地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要根据不同安置途径确定支付对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单位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经被征地农民申请,并与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必须对发放的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二、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和监管的有关规定

  (一)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27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征地补偿费的监管。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对强化征地补偿费的监管作出规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地补偿费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落实到农户。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农业、民政等部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民主理财的各项制度,定期检查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状况,重点检查土地补偿费是否实行专款专用,是否用于被征地农民购买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兴办公益事业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和监察部门备案。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做出认真、负责的答复。

  三、严格履行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我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即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进行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和听证程序,在征地批准后实施时要进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人员情况,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救济方式等。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201441日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1423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定并公告实施。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产生的征地信息,同时通过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征地信息专栏和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等形式分别予以公开,为群众获取征地信息提供便利,维护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针对我市(特别是城区)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安置及支付补偿费用均由县市区政府组成的专班负责组织实施的情况,我局按照职责进一步完善了加强对征地补偿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措施。一是在项目供地时,要求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区政府提交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相关证明或票据,对征地补偿不到位的,不办理供地手续。二是要求各级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延期、分期支付。三是对未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办理供地手续,不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