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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局:推行国土项目人脸识别考勤管理

日期:2015-04-14 16:09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1 阅读量:

    日前,湖北省兴山县国土资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县所有土地整治项目中标从业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参建单位从业人员到岗专项整治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各从业单位必须实行实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以确保中标承诺人员到岗到位,确保工作质量、资金和人员安全。
    通知要求,从2015年开始,从事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监理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实行人脸识别考勤,人脸识别系统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自行购买,由县项目办统一安装调试,考勤数据一月一统计,一月一通报。其中,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确定现场踏勘人数,建设规模1万亩的项目一般不得低于3人。设计人员到现场有效实际工作日不得少于15天,搜集相关资料不得少于5天;监理单位从事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得少于中标承诺的数量,中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在监理合同生效后10日内必须到岗开展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现场考勤不得低于10个工作日,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按工作日进行考勤,每天早晚各考勤1次;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后,迅速组织中标承诺的人员到岗,按要求组建项目部并开展施工前的准备工作。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五大员”及其他人员按工作日进行考勤,每天早晚各考勤1次;所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在项目没有完成前,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且更换的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省厅备案的具有同等资格以上的人员。
  通知同时明确了责任人和缺勤处理办法,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落实设计及监理单位从业人员到岗,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具体联系项目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项目实施业主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施工单位人员到岗,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项目建设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项目业主驻工地代表为直接责任人。检查时,合同承诺的从业人员不在现场又没有按要求履行请假手续,或合同承诺的从业人员一月考勤不足通知要求天数的,除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罚外,由县项目办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书面警告一次,并上报市国土整治局备案,在土地整治单位诚信考评和年度考核时一人一次扣3分。同一单位在检查中,合同承诺的从业人员有2人不在现场又没有按合同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的,或同一单位合同承诺的从业人员两个月考勤不足通知要求天数的,除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罚外,由县国土资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给予书面警告。书面警告达到两次的,上报市国土整治局认定该单位为不合格单位,申请取消其土地整治项目备案资格,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兴山县国土资源局 严明军 王斌 )